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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更替后的环保新政 | |
http://www.CRNTT.com 2015-05-05 06:41:13 |
不过,他也表示,基层环保执法仍存在诸多约束,首先是经费保障问题,要做到符合新《环保法》里面所要求的取证力度还是有所不足。其次,依照相关法律,部分企业违法行为需要将企业定为重点污染源才能进行查处,但重点污染源名单的制定权是在市一级。在较发达地区,县区级的工业企业比较多,需要将制定重点污染源名单的权力下放才比较好操作。 “新《环保法》从总体上对有关政府和企业的作为以及他们相应的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对企业的要求是更严格和具体了,但对政府和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写得比较含糊,而政治责任在法律当中又不能多写,所以,我认为对新法冠以‘史上最严’是不准确的。”曾多次参与《环评法》、《环保法》、“水十条”起草的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说,《环保法》不是适合于任何领域,适用于大气的还得去找《大气污染防治法》,适用于水污染的还得去找《水污染防治法》,环评的几个要点虽然在新法中都规定了,比如未批先建查处、环评机构责任追究等,但是适用于环评的还有《环评法》和相关条例,与新法还存在“打架”的地方。 “相应的法律准备还没有完成,排污收费、环评、污染法、环境税都要有一些相应的修改。包括一些原则性的大问题,比如在规划当中,其他部门的审批应该把环评放到什么样的位置。”汪劲表示,光靠新《环保法》,很难使环保部门的权威性和执法有效性得到显着提高,至于让“红顶中介”脱钩之类的动作,只是一个“水里按葫芦”的做法,看起来更像是提高环保部的能动性和对中央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呼应,政策性和政治性的要求大于法律要求。最重要的是各项制度关联实施,司法机关才能跟进,因而新法之下要有新的顶层设计。 环保部如何不再尴尬? 如何撬动与地方政府、其他部门、央企国企的博弈格局也是“新政”必须面临的问题。在以行政区划和部门分工为基础的环境监管体制中,环保部门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很难真正把其他部门协调起来。过去发生的一个典型事例是,天津市环保部门发布预警提示2013年12月22日至25日期间天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幷发布Ⅲ级(黄色)重污染天气预警,同时附长微博明确提出从23日零时起按照日期末尾数确定限行尾号,但天津交管部门称消息发布太晚,不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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