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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毓峰:两岸可经由政治协商处理主权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15-04-23 01:24:12  


 
  本文拟从英国学派的“宪法”主权观”此一途径来探讨两岸的主权问题,并从中汲取处理当前两岸关系主权问题与政治定位的启示与创新思维,最后并对两岸政治关系合情合理安排提出建议。

  英国学派的“宪法”主权观”

  英国学派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在国际规则和建制的框架内理解国际社会。英国学派认为国际社会系由主权国家所组成。在这样的社会里面,主权国家在交往中遵循特定的准则,服从一定的目标,彼此间合作,从而形成国际制度与建制,主权存在于国际规则和制度的密集网络(the intensive web)系统,并在其中体现它的价值。“国际社会理论”以及存在“国际社会中的主权”概念的重要性,乃是英国学派的核心观点。

  “国际社会中的主权”乃指,主权国家必须具有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而这样的能力与地位是建立在“宪法”之独立意义(独立性)上的。詹姆斯(Alan James)认为无论国家在多大程度上是可渗透的、互相依赖的和受限制的,只要它在“宪法”上是独立的,它就拥有主权。根据它们的“宪法”地位,所谓国家主权的至上性和独立性,意味着对内、主权是最高性的,对外、主权是平等性的。相对而言,邦“宪法”只是规范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故不具独立性;而联邦“宪法”则是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国家“宪法”。詹姆斯把主权定义为“宪法”独立”。强调主权存在于国家的“宪法”结构之中,“宪法”独立”是国家主权之形式条件。詹姆士的主权概念是高度形式化的概念,是与历史无关的。

  笔者认为,英国学派的主权概念是目前对主权议题最具广度和包容性的理论论述,也是最能与快速变迁的国际关系相适应的一种主权观念。尤其詹姆斯将主权定义为“宪法独立”的论述,使国际法与主权之间不再是矛盾的关系,对外主权也不再具有至高性。如此来看,英国学派的“宪法主权观”,对两岸之间的主权争议可以导引出一些启示和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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