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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福林:推行负面清单管理破题政府职能转变

http://www.CRNTT.com   2014-09-23 09:04:00  


 
  迟福林:一是适应负面清单管理,建立以事后监管为主的新体制。少前置性的审批,对于必须保留的审批事项,列出“负面清单”,改变目前投资管理中“重审批、轻管理”的状况,通过反垄断审查、金融审慎监管、城市布局规划、环境和生态保护要求、劳动者权益保护、技术法规和标准等手段,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构建风险防御体系。把全面推行“负面清单”管理作为行政审批改革的大方向,把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严格分开,建立以事后监管为主的市场监管体制框架。

  二是组建综合性、强有力的市场监管机构。与大部门体制改革统筹考虑,尽快从国家层面调整监管权力结构,整合监管机构,组建综合性、权威性的市场监管机构。调整市场监管权力结构,建立决策和执行严格分开的执法监督机构。新组建的机构要作为执行机构依法设定,实行决策和执行严格分开的新体制,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包括:成立国务院消费市场监管委员会,整合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市场监管职能,强化消费市场监管的统一性、有效性。强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功能,整合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权,着力增强其反行政垄断的功能;由人民银行统筹,从完善“一行三会”协调机制入手完善金融监管,从对金融机构本身的监管为主转变为对金融行为的监管为主,逐步由分业监管过渡到混业监管模式。

  三是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管的合力。推进市场监管由行政为主向法治为主的转型,需要把发展门类齐全的市场中介组织体系作为重大任务。将更多行业管理职能转交给社会,以强化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与政府简政放权的改革相配套,加快推动现有行业协会的“政会分开”、去行政化,支持各个行业的民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建立各类行业协会。规范行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

  四是形成市场监管的法律框架。尽快把负面清单管理纳入行政许可法,为统筹行政审批与监管改革提供法律依据。研究出台综合性的《市场监管法》,确立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对市场监管对象违法行为的严格制裁、对监管者不当监管的严格罚处加以规定;严格规范市场监管程序,以法律制约监管权力。修改《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实行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对网购食品药品等监管空白地带进行法律规范。将反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对国有垄断行业、城市公用事业、公共服务领域相关行业监管内容进行清理、修改,使这些行业监管体现公平竞争。

  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公共服务市场化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已在世界许多国家被确立为重要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近一段时间以来,您一直呼吁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具体要如何来购买哪些服务,改革应从哪些方面推进?

  迟福林:第一,把培育公共资源市场作为发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重大任务。着眼于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目标实现,发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要从形成公共资源配置的社会化、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入手,加快公共服务体制创新,形成公共服务领域开放竞争的新格局。

  全面放开公共资源市场,包括民生类公共资源市场、城镇化发展的公共资源市场、政府后勤类公共资源市场。

  第二,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修订《政府采购法》,将采购法中的“服务”从行政机构接受的服务扩展到公共服务,同时增加相应的条款和内容,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有法可依。在国家层面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确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职责范围、体制机制、监督和评估等等。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种类和标准。进一步明确财政程序,规范购买流程,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效率和透明度,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有章可循。

  第三,加大培育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作为公共服务的承担主体。

  政府每年向全社会公布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目录,为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创造更多更好的成长机会。

  积极探索社会组织的“孵化模式”,从创办、起步阶段就对社会组织给予关键性支持。对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实行更加优惠的税收和财政政策,形成社会组织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组织的大发展。

  第四,以公益性为目标加快事业机构与社会组织改革。

  尽快打破事业机构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行政垄断。把形成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主体、多元竞争主体作为新阶段发展和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大任务。

  以公益性为目标加快事业机构去行政化的改革进程。尽快取消事业机构行政级别,真正把事业机构改造成为法定机构。加快公共服务立法。

  第五,建立法治化的公共服务监管体制。建议出台《公共资源监管法》。明确界定公共资源社会化、市场化配置的范围和监管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共服务购买流程。引入第三方监督,防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权力寻租。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指标,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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