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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刘汉黑色帝国保护伞:朋友遍布省部级

http://www.CRNTT.com   2014-04-08 11:37:39  


 
  中国式涉黑审判

  徐潜川/ 文

  由于清明节假,已开庭5日的刘汉涉黑案自4月5日起休庭三天,将于4月8日上午8:30继续在咸宁中院、咸安区法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据咸宁中院的官方微博,刘汉等36人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宗罪名,该案被检方人为分割为七个分案,其中刘汉“分案”10人,刘汉本人被控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包庇罪等15宗罪名。

  3月31日,多个系统的官员为了“观摩”刘汉案庭审,包下了这家三江森林温泉度假酒店,并安排车辆接送其前往审判所在地咸宁市法院、咸安区法院、嘉鱼县法院、赤壁市法院和通山市法院。

  这一“观摩团”堪称豪华,既有来自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政法系统的,也有湖北省政府来员,更有来自卫生系统、台办系统和侨办系统的人士。其中包括: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湖北省政法委书记张昌尔等超过七名副省级官员。

  刘汉否认指控

  据湖北日报报道,刘汉对窝藏包庇罪之外的其他所有指控一概否认,仅承认“出于亲情,包庇过自己的亲人”。刘汉辩称,起诉书其它指控的所有事实均与其无关,只承认出于亲情犯了窝藏罪。

  该报道称,公诉人讯问,2009年“1.10”枪案发生后,刘维逃跑期间,刘汉是否提供过资金给刘维。刘汉辩称,钱是孙晓东给的,我只是给刘维送过烟、茶叶和酒。刘汉还辩称,刘维在躲藏期间,“我去(窝藏点)看过刘维两次,但这是为了劝刘维投案自首,我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窝藏罪。”

  刘汉辩称,“我不知道亲人间也存在包庇罪,若知道这是包庇罪,我就不会去(看刘维)了”。

  刘汉还当庭直指检方的关键证人孙晓东为“黑社会”,称其被指控的多宗杀人、伤害等罪行实为孙晓东所为。尽管辩方申请孙晓东出庭作证,但法庭以“孙晓东有病”为由予以拒绝。《财经》记者多次试图联系孙晓东,但其两个手机号码始终处于关机状态。

  同案侦查,分案起诉

  起诉书、起诉意见书等资料显示,当刘汉、刘维等人被立案侦查时,同为“110”专案组侦办。“110”案件即指2009年陈富伟被枪杀案。此案侦查直到三年后才有突破。2013年3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接到公安部通知,成立“110”专案组,次日刘汉即被在北京监视居住,3月18日刘维被监视居住。该案后来由公安部指定湖北省公安厅侦办,湖北省公安厅继而指定了咸宁市公安局。

  《湖北日报》称,参与此案的424名民警,在200多天夜以继日的侦查过程中,先后奔赴四川、贵州、海南、内蒙古、云南、上海、深圳等省市及境外的香港、澳门等地调查取证,行程数十万公里,依法询问证人1000余人,采集、调取证据资料10000余份。

  但起诉时,检方按照庭审需要,将该案分拆为七个案子,如刘汉和刘维即分属不同案件,分别在咸宁市中级法院、咸安区法院开庭。对此,刘汉的辩护律师当庭提出:共同犯罪共同起诉,这是刑诉基本诉讼原则,本案由同一个专案组侦办,所有涉案人员均已在押,只有一案审理才能保障辩方的质证权。但这一要求被法庭拒绝。

  此前2014年3月16日,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五种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尽管该指导意见在刘汉案起诉后才下发,但基本精神与刑事诉讼法一致: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共同犯罪应当共同起诉。此次分诉,控方并未给出合理的理由。

  事实上,在3月31日第一天开庭审理时,咸宁市中级法院的官方微博称:8时31分,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故意杀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件由本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这一表述中仍然将其视为同一案件。

  “刘维等人如果既不能作为共同犯罪人接受询问,也不能作为证人出庭,这样等于剥夺了刘汉的质证权。”刘汉的辩护人告诉《财经》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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