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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低无罪判决率不应成政绩追求

http://www.CRNTT.com   2014-03-13 11:55:50  


 
  在定罪证据标准上,大陆法系里法官"内心确信"确实比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怀疑"易造成无罪率偏低,但也未低到中国这种水平

  在定罪证据标准方面,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是要"排除合理怀疑",无罪判决率普遍较高,一般在25%左右,香港裁判法院无罪判决率在45%左右;而大陆法系里定罪的证据标准的内涵是法官的"内心确信",无罪判决率较低,大陆法系国家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5%左右,但连以"精密司法"自诩的日本,其无罪判决率虽在1%以下,也未低到中国这种水平。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人数逐年增长,但无罪判决率极低,自1998年便一直逐年下降,2001年为0.89%跌破1%,到2013年无罪率为0.07%

  根据《中国法律年鉴整理》,近年来刑事案件人数总体来说呈上升趋势,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被告人后作出的生效判决人数每年也有较大幅度增长,但人民法院每年作出的无罪判决人数却大幅下滑:1998年至2002年间,全国法院共判决刑事被告人322万人,其中判决无罪人数2.95万人,占总数的0.92%,2001年跌破1%(为0.89%);2003年至2007年间,全国法院判决刑事被告人418万人,其中判决无罪人数1.4万人,占总数的0.34%。

  无罪率在极低的情形下,还逐年下降。2008年至2011年间,无罪判决人数继续下降,2008年为1373人,2009年为1206人,2010年为999人,2011年为891人,年均下降12%,无罪率依次为0.14%、0.12% 、0.10%、0.0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3月10日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3年各级法院共判处罪犯115.8万人,无罪825人,无罪率0.07%。

  考虑到法院无罪判决中有绝大部分是自诉案件宣判无罪,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更低,2011年数据为0.013%(总无罪率为0.08%)

  2001年,全国公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有2219人,无罪率为0.296%,占当年全部无罪判决人数的33.6%;2002年,公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大幅降至823人,无罪率为0.116%,在当年全部无罪判决人数的比例下降至16.7%;2010年,全国公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只有183人,无罪率为0.018%,占当年全部无罪判决人数的18.3%;到了2011年,全年公诉案件的无罪数为146人,无罪率更是达到惊人的0.013%。自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明显多于公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大约是公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的4倍。

  依据《刑事诉讼法》,中国起诉标准等同于有罪判决标准。这种违背诉讼认识和刑事程序原理的设置是中国无罪率畸低趋零的源头

  《刑事诉讼法》第41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在中国,起诉标准和定罪标准是一样的,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种把起诉标准等同于有罪判决标准设置,可以说是中国无罪率畸低趋零的源头,违背了诉讼认识和刑事程序原理。刑事法治的常态,是设置一个比有罪判决标准略低的起诉标准,以有利于检察机关积极追诉犯罪,并给法院以审查、裁量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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