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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面临全面深化改革大考

http://www.CRNTT.com   2014-02-26 09:13:37  


 
  2.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

  (1)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建设现代国家的主要标志。

  如果说35年前邓小平同志领导我们搞改革开放、做大经济总量、改变贫穷落后局面的第一步目标总体实现了,那么今天,适应历史发展的新趋势,改革的第二步目标就是建设现代国家。现代国家不仅需要强大的经济,更需要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能力现代化,走向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现代国家。

  (2)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之路。

  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不能依靠行政控制、社会管制,必须依靠制度文明。更进一步说,必须依靠建立起符合人类发展、世界发展和中国国情的现代制度文明。在现代制度文明中把大乱化解于小乱之中,避免社会出现局部性甚至全局性动乱,以形成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的制度基础和制度保障。

  (3)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

  改革开放35年来,一直有两种声音:一种声音是主张中国社会要搞“精英政治”。实际上,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在一定时期、一定阶段,为推进改革开放,强调权威、强调适度的集权是必要的。但是,历史发展阶段发生变化后,我们仍然需要“精英”,根本上是需要“精英”强力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建立现代制度,推进国家民主化、法制化进程。这比主张“精英政治”更符合中国的国情。

  还有一种“稳定压倒一切”的主张。“稳定压倒一切”在特定的阶段有客观需要,但绝不是长久之计。面对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现在已经到了需要终结“稳定压倒一切”的时候了,我们应该尽快建立一个在党的领导下、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建立在民主法治基础上的国家治理体系,以走出一条更长久的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之路。

  3.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任务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建设,需要推进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改革。

  (1)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中国建设首要任务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条件,更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所在。

  实现司法公开。司法过程向全社会公开,并受全社会监督。全社会监督司法的过程,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司法运行去行政化,建立专业化的司法队伍。

  司法运行去地方化,探索建立中央地方双重法院体制。建议由中央层面的法院体系,专门负责土地、税收、金融、破产、涉外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经济案件审理,以克服经济领域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一般民商事案件与治安刑事案件、家庭婚姻继承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仍由地方法院受理。

  (2)实行有效的政府治理。

  《决定》提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实现这个目标,关键是推进以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为重点的政府治理。这就要求围绕“放权”、“分权”、“限权”,推进以公共服务建设为中心的政府转型,形成有效的政府治理结构。

  “放权”。包括向企业放权、向社会放权,向地方放权。目前向企业放权已经比较成熟,企业已经成为市场的主体;向社会放权亟待加强,一方面社会组织的行政化色彩太浓,另一方面民间行业组织发展严重不足;向地方放权有待中央地方事权、财权关系理顺以后进一步规范。当前,以放权为重点破题政府职能转变、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成为本届政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

  “分权”。就是形成行政范围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这几年,大部门制改革做了一些积极探索。但从实践看,仅仅是形式上走了一步,实质上尚未在三权分设的前提下实现部门间职能的协调。如何“分权”,还有待在深化行政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中进一步破题。

  “限权”。实行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根本之策。就是说,要把权力制约权力和社会监督权力相结合起来。从近年的实践看,只有把权力制约权力和社会广泛的监督权力结合起来,才能找到“限权”的有效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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