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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婴女孩”不应任其一走了之

http://www.CRNTT.com   2013-12-09 11:44:26  


 
  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应理解为加重对未成年的惩罚

  需要指出的是,许多人有一个误解,认为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惩罚重庆女孩这样的人,这是不对的,最重要的目的是要对这些少年犯进行矫正,预防他们将来再次走向犯罪。希望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人认为,将少年犯法者在他们性格形成时期绳之于法,其实是向他们提供有系统的改过自新机会;而对这些幼童施加制裁,可减低他们将来养成一生一世的犯罪习惯的可能性。

  就以香港来说,虽然香港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全世界来说都算得上低,但不意味着香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就要高。即便被判决刑事罪名成立,香港的青少年也基本不需要服徒刑,而通常是入住感化院,而或者是进行社区服务。

  同时,香港法庭还有足够的规定来保证青少年面对诉讼时身心不受到损害,例如可以不出庭,甚至可以不被检控而只是受到警诫。

当下最大问题:对于未满14岁者,目前几乎没有替代惩教措施

  目前的现状:不到14岁,基本不管;超过14岁,基本严惩

  “14岁以下不负刑责”在当下中国之所以可能成为一个严重问题,不仅仅在于14岁这个起刑年龄可能过高,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如前引的两个案例显示的,对于不满14岁的“少年犯”,几乎没有惩治措施。因此这些“小少年犯”不仅没多久就可以继续作恶,也完全没有办法对他们进行教育、矫正。

  然而,一旦未成年人超过了14岁,可以负上刑事责任时,便集体遭到了粗暴的对待。研究显示,我国14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者,大量适用有期徒刑,许多地方达到70%、80%以上,而拘役、管制等法定刑适用过少,基本处于空置状态。另外,缓刑使用率也非常低。以上两种情况都不利于犯罪者回归社会。许多地方的经验都表明,少年管教场所混乱,导致“犯罪污染”严重。有消息称,我国少年犯出狱后重新犯罪率高于成年犯,在某些省市可高达50%-60%,而且前后两次犯罪行为的间隔也较短。

  以上两种情况对比,几乎可以说得上是“不教而诛”:年纪较小时犯罪,有关部门抓了就放,不去教育、矫正;大了再犯事,直接就关起来。这无疑不是执法者应有的姿态。

  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针对未满14岁犯罪者的矫正措施

  香港在提高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之际,立法建议者很谨慎地提出了配套方案。对于未满最低年龄的犯罪者,当局必须要提供足够的矫正服务,例如警方向犯罪者的父母发放资料,叮嘱他们如何教导孩子,如果得到父母同意,警方会将孩子转介到社会福利署或教育局等机构跟进;将犯罪青少年引入家庭会议,召集警察、社工、教师、家长及孩子进行会议,对有犯罪行为的孩子进行心理辅导,等等。

  在台湾地区,同样也是14岁以下未成年人触犯刑法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要被送入感化中心接受感化教育 。

  因此,对于大陆地区的立法、执法者而言,必须要尽快建立完善的针对未满14岁触犯刑法者的矫正措施,而不能对失足的孩子不管不问,任其一走了之。

  结语:香港地区对未成年人从7岁起刑调整到10岁,论证了数十年,但每一次争论出发点都是为了更好地矫正孩子;内地14岁起刑,不满14岁者逍遥法外,名义上是保护孩子,但实际却有对孩子不负责任之嫌。

  来源:腾讯评论今日话题2013-12-09 第26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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