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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处决:不告知家属违反法理人道

http://www.CRNTT.com   2013-07-15 09:48:41  


   
刑场上告知,违反司法实践操作  
 
   验明正身时只有“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等环节,无规定可以此时告知罪犯会见家属

  在曾成杰女儿曝光法院未通知家属会见即秘密执行死刑之后,面对质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执行死刑的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在引发舆论广泛质疑之后,长沙中院删除了上述回应。随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发文称,“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仝宗锦认为,长沙法院辩称在“验明正身时”告知其有权会见家属,明显违法。因为验明正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验明正身虽也是在“执行死刑前”,但已经是执行前的迫在眉睫时刻,此条规定了验明正身同时的其他环节,即“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根本没有规定可以此时告知罪犯会见家属。 

  在送达死刑核准裁定书时,法院就应告知罪犯有权会见近亲属,刑场验明正身时才告知,违反司法实践操作

  2007年两高、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5条规定:送达死刑核准裁定书时,法院就应告知罪犯有权会见近亲属,同时还应通知罪犯的近亲属,就算罪犯不提出会见,家属也有权提出会见申请,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法官告知受刑者有权会见亲属,应该是递送死刑复核书之时;验明正身已是马上执行死刑之时(家属通常在此时完成会面),两者有时间差。实际上,验明正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这时只有询问遗言信札等过程,而会见权是四百二十三条规定,这应是验明正身前几天。因此上述合二为一过程本身就违反司法实践操作。 

  验明正身已是马上执行死刑之时,此时告知在时间上根本不可能完成申请、通知亲属、亲属赶来、法院安排会见等过程,是在变相剥夺死囚及其家属的刑前会见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二十三条规定会见权之后,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由于刑诉法解释在有关程序规定上大体遵循时间先后的逻辑顺序,以及同级检察院处于同一城市因而更为便利,而罪犯近亲属可能距离较远等实际情况,因此,法院告知罪犯的会见权逻辑上应该在通知检察院之前,或者至少需要留出较为合理的时间,因而绝不可能是行刑之前的验明正身阶段。

  根据最高法刑诉法解释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一审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除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判决和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等六种情形外,根本无法暂停执行,因而验明正身已是马上执行死刑之时,这时根本不可能安排会见,验明正身时告知有权会见家属,在时间上根本不可能完成申请、同志亲属、亲属赶来、法院安排会见等耗时较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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