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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被判死缓非司法进步 | |
http://www.CRNTT.com 2013-07-10 10:47:43 |
死刑存废,只能依靠立法解决 只有在立法上减少死刑条款和执行,才能在法律上实现死刑最终废止,而不能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中来规避死刑 死刑的存废属于立法问题。在立法上减少以至废除死刑从而导致死刑的最终废止,才是一条合法、同时也是最彻底的废止死刑之路。死刑不是一种仅仅因为过时而必须消失的实际做法,而是必须让它从法律中消失,这也是立法废止死刑的重要性。对废除死刑的过程来说,一般是先减少死刑条款,减少死刑的执行,然后在实际执行上废止死刑,最后在法律上完全废除死刑,而不是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中来规避死刑。 1990年10月,通过宪法法院宣布死刑制度侵犯人的生命和尊严等基本权利违宪的方式,匈牙利废除了死刑制度 在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或者虽然规定了生命权但并没有对死刑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的国家,废除死刑往往通过宣布实行死刑制度违宪的方式。例如,在匈牙利《宪法》虽然规定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或规定人的生命受法律保护,但没有表明对死刑的态度。1990年10月,匈牙利宪法法院在对“反对死刑联盟”的提议进行听证后,宣布实行死刑制度因侵犯人的生命和尊严等基本权利而违宪。匈牙利正是通过合法的立法途径由违宪审查机构(往往是宪法法院)对实行死刑制度违宪作出裁决,从而废除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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