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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诉讼:美国人的环境维权利器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16 11:14:17 |
公民诉讼拓宽了原告资格,判决效力也不局限于当事人 传统诉讼制度对起诉资格的限制与环境保护的要求背道而驰,公共诉讼突破了传统观念,以促进公益为要旨,拓展了原告资格。 根据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任何人都不能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主张权利,环境要素作为无主物,任何人无权对其提出权利要求;根据传统行政诉讼法理论,虽然众多的政府行为对广大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但由于政府的这种行为并非针对具体的人,因此,理论上没有人有资格对政府影响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而众所周知,环境保护是全民的事业,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传统诉讼制度对起诉资格的限制与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完全背道而驰的。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建立在“环境公共财产”、“公共信托”、“实体环境权”等理论基础之上,性质上属于一种公益诉讼。它突破了传统的诉讼观念,以公益的促进为目的与诉讼要旨,诉讼的目的也往往不是为了个案的救济,而是督促政府或受管制者积极采取某些促进公益的法定作为,判决的效力亦不仅仅局限于诉讼的当事人。 公民个人或其团体得以在公共诉讼中扮演“私人检察官”、“私人司法部长”的角色,对环境违法者提起诉讼,成为环境资源法律的特殊执法主体 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及环境权益的保护而言,公民及公民团体虽然不能像行政机关那样直接对污染者采取强制措施,但依据“公民诉讼”条款,可以通过针对违反法定义务的污染者或疏于执法的环境行政机关的诉讼,借助法院的司法权监督和推动有关环境资源法律的实施,从而使公民个人或其团体得以扮演“私人检察官”、“私人司法部长”的角色,对环境违法者提起诉讼,成为环境资源法律的特殊执法主体,从而在排除环境侵害、促进环境公益的同时,妥善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及良好生活环境等合法权益。作为美国环境法的一大特色,已经实践了30多年,从实际效果来看,它能有效地调动公众环境保护的热情,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起了很大的作用。同时,对环保机关提高行政效率也发挥了积极的影响。 结语 美国在半个世纪的时间里极大地改善了空气质量。除了完善的立法和执法以外,依托于《净化空气法》产生的公民诉讼体制同样厥功甚伟。 来源:网易新闻另一面 第830期2013-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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