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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警察为何开枪打死农民?

http://www.CRNTT.com   2012-09-24 11:06:27  


 
  最关键的一点是,既然调查组称“张研左手掌、左腕部多处受重伤”,应该及时让张研验伤,向公众出示验伤证明,并且王家对民警“行凶”的工具“斧头、镰刀、汽油”应该以照片的形式公开,并且对应张研受伤处作比对。

  由于这些工作对张研开枪的性质认定有关键作用,不宜由盘锦当地警方独立调查,上级部门和媒体应深度介入。

  ■ 由警察“杀人”带来的三个疑问

  警察该不该去现场?

  2011年3月,公安部制定并且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很多媒体认为此案中警方根本不该去现场,但这是对《意见》的误读。

  按照盘锦兴隆台区宣传部的说法,在接到报警之前,“王树杰及家人手持凶器胁迫施工人员,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向施工人员身上泼洒,并手举打火机相威胁”,这种情况民警接到报警,理所应当去现场,因为这不是和警务活动无关的拆迁、征地,而是因拆迁和征地引发了民事纠纷;按照“知情村民”的说法,警方也应该去。因为王家和“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在前,民警出现在后,并不是民警一开始就以执法人员的身份出现在现场,为了防止民事纠纷的扩大化,警方有义务去调解。

  什么情况下,警察是不可以去征地拆迁现场的,正好盘锦兴隆台区有另一案例可以作为对照:2011年5月2日凌了晨5时,兴隆台区在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组织城管执法大队80多人和20名民警对“圣潮足道馆”实施强拆。这种做法,就是《意见》所明确禁止的。

  能不能携带枪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时,民警是不可以携带枪支的,并且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

  关键在于,官方对事态严重程度的描述是否可信,如果只是因拆迁征地引发了普通的民事纠纷,警方接到报案显然不应该携带枪支去现场,但如果如官方所言,是“用汽油向施工人员身上泼洒,并手举打火机相威胁”这种情况,是否有必要携带枪支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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