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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7月孕妇岂能被强制引产

http://www.CRNTT.com   2012-06-14 10:44:53  


 
  强制引产反人道、反伦理

  堕胎合法化在欧美国家一直有着巨大的伦理争议。而与堕胎(妊娠12周内)不同,强制引产的胎儿是在12周之后,随着妊娠越长,胚胎逐渐成型,这种伦理上的挑战越大。在美国,2003年11月5日下午,布什签署了《禁止晚期堕胎法案》,这一方案从此成为美国的法律。法案禁止对第二(13—28周)和第三个阶段(28周后)的胎儿实施流产。

  13周到28周内,胚胎逐渐成型,开始具备越来越多的生命体征。妊娠在28足周后至37足周的时候,也就是大月份,胎儿的基本生命体征都已经形成,这个时候的早产儿有成活的可能。

  即便孕妇本人自愿引产,也面临着极大的伦理争议,而且随着妊娠越长,胚胎越成型,争议越大。而大月份引产(28周)则有扼杀生命的嫌疑。如此可见,强制她人引产是何等不合人道、不合伦理。
 
  随意扼杀“活性引产儿”应以故意伤害致死、故意杀人论处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在医疗卫生部门经常遇到的大月份(妊娠28周以上)引产术中,会生下具有自主呼吸等生命体征的新生儿,就是所谓的“活性引产儿”。

  如果在母体内,胚胎是否是独立的生命,该享有独立的生命权利还存在争议,那么,大月份引产出来具备有生命体征的活性引产儿,应该被当成生命个体,享有生命权利。如果计生部门或医院将其随意扼杀,以刑法中的故意伤害致死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置是符合法理的。
 
  强制引产不合法、不合人道,官方多次表态明确反对

  譬如,2004年12月21日,当时的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例行记者会上答记者问时说:“具体谈到堕胎问题,有关政策均明令禁止强行堕胎,在有关政策实施方面,我们也坚持严格执法。如果大家发现有强行堕胎,可以向中国有关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违法案件将得到妥善处理。” 

  2005年8月25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中国政府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和处罚行为,也不允许强制做人工流产、节育手术和堕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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