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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下决心推进收入分配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2-06-13 08:10:49  


 
  (二)行业工资不合理差距分析

  也需要从两方面分析:

  一方面是高收入行业持续增加。其原因一是国民经济和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某些行业因门槛高或有某些行政特权,资源配置占便宜,其他行业、企业难以进入,因而这些行业相对缺少竞争压力,容易获得高收益;二是目前对这些行业的高收益缺乏税收调节,税后利润基本没有上缴,国家资源可以无偿占用,这必然造成这些行业的工资福利等来源远高于其他行业;三是出资人管控缺位或乏力,比如金融行业前些年来基本处于无相关部门管控状况,或者名义上有管控部门,但管控部门放松或放弃管控;四是现行工资管理制度和政策有漏洞,比如工资总额的调控、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的管理、高管薪酬的管理、股权激励的监管等都存在一些问题;五是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如片面学习借鉴美国关于拉开收入差距的理念,助长了高收入的过快增长。

  另一方面是低收入行业工资水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增长,或增长速度远低于高收入行业。低收入行业工资涨不上去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如这些行业处于社会大生产产业链的低端,其资产、技术含量低,人力资源素质不高,劳动生产率也不高;同时,也有主观和制度等不合理原因,如“重大轻小”“重高端轻低端”,因属于非公行业或劳动密集型行业得不到政府有力支持帮助,生产经营环境受多方面制约,税费负担比较重,没有建立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支付保障机制也不够健全等。

  综合以上两方面一高一低分别往两头跑的影响,当然使行业不合理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或维持差距偏大或过大。
  (三)提低控高、两头发力、配套改革、标本兼治

  建议本着“提低控高、两头发力、配套改革、标本兼治”的思路去逐步解决。

  “提低”包括逐步调整国民经济和产业布局,改变“重大轻小”“重高端轻低端”的经济发展观,一手托两头,切实帮助劳动密集型等低收入中小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环境,减轻税负,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人员素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等,逐步并加快提高这些行业劳动者的工资。
  要加快遏制行业不合理收入差距扩大,很重要的方面在“控高”。措施包括:

  1.进一步健全生产要素市场,改革资源配置制度,降低行业门槛和减少并逐步取消行政特权(如定价权要由第三方通过听证会等方式来监督决策),增加高收入行业的竞争压力,减少获取暴利等的可能性。

  2.从源头上加大调节力度,提高税后利润上缴比例和资源占用税比例并认真抓好落实,把非劳动因素获得的高收益收归国家,用于民生或其他方面,减少其提高工资福利的资金来源。

  3.健全高收入行业的出资人监管机制,明确各行业及其企业的监管部门,比如金融企业应由出资人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分工基础上共同履行监管职责;政府并应监督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高收入行业收益上缴和工资福利分配等职责。

  4.进一步健全高收入行业薪酬监管制度和政策,应对全口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以及股权收益等实施监管,还要防止将低收入的劳务派遣人员纳入职工人数做基数虚假稀释高收入行业人员的高收入;进一步细化明确对各项收入的监管制度和办法,其中要重点细化企业高管薪酬的监管办法,不但要监管国有企业高管薪酬,还要监管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当然,其监管办法应不同于国企,要符合《公司法》要求和市场规律,主要通过健全和细化上市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如小股东累计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股份,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过高有意见的,可要求召开股东大会重新表决)和上市公司薪酬管理规范等办法来监管,防止其高薪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监管形成冲击,同时要认真抓好落实。此外,还要加强对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5.关于薪酬分配差距的认识偏差也要纠正,要对合理的行业收入差距、高层人员与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进行框架性界定,引导人们以这种合理差距(合理比例关系)为目标,引导人们把现在偏大或过大的差距逐步扭转过来。

  加大对高收入的税收调节力度

  文章指出,要加强对高收入的税收调节力度,需要从多方面着手:

  (一)明确高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对象范围

  首先要界定何为高收入,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报个税的标准是年收入12万元以上,这“以上”又可分为若干层次,其中应以20万元以上为高收入者。当前中国的高收入主要来源于非劳动收入,其中重点是经营收入和财产收入,另外就是灰色收入、非法收入;工薪收入不是高收入的主要来源;或者说,高收入主要不是靠劳动获得,而是靠财产也即资本投资、不动产买卖等获得,以及靠权力、资源占有、不依法经营等获得。

  与此同时,高收入群体主要是企业家、高中层经营管理者、高中层科研技术人员、文体明星、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知名律师、高等学院部分教授、党政机关的部分官员,事业单位的部分高层管理人员,部分私营企业主等。因此,在继续以个税调节劳动收入外,应以非劳动收入作为个税调节的重点,同时以高收入群体为税收调节的主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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