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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和解”应处理好的五大关系

http://www.CRNTT.com   2012-04-24 09:10:40  


 
  候任行政长官梁振英最近关于“双非”问题的表态无疑是为了实现“大和解”的需要,因为这既回应了普罗大众的诉求,能提高民意支持度。同时也能得到各政党的支持,为“和解”寻找政策支点。但是,梁振英的有关处理手法却引起了颇多争议,叫好者欢呼“决断禁双非,‘大丈夫当如此’”,反对者则斥之为“目无法治,轻视正当程序”。这其中实际上就存在一个社会各界和舆论界对法治和法治精神的理解存在分歧的问题。从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看,《基本法》二十四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为香港永久居民”。终审法院在居港权的终审判决中指出“父母均非香港永久居民但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拥有香港居留权”。从这一点来看,有人质疑梁振英不尊重香港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从法治精神这个更高的层次看,“法律以正义实现为追求,该法便是善法;舍弃了正义的价值标准,便是恶法”。笔者认为,从法治精神的角度看“双非”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其一是从香港本位的角度看,目前“双非”产子每年超过三万人,并且还在不断增加,已给香港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冲击,并且对香港长期的教育问题、人口问题、就业问题、社会福利问题等等带来了很多不可预测的影响。由香港这样一个弹丸之地来接收源源不断进入的内地孕妇来产子、承受巨大的压力应该说不符合正义的价值标准。从这个角度看,梁振英的言论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其二是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这一角度看,同样是人,出生在同一个地方却不能享受同样的权利,是违背人权的。笔者认为,在“双非”问题上,对法治精神的认识和解读是不可能一致的。今后在其他政策上很有可能还会出现同样的分歧和纷争。梁振英作为政治领袖面对诸如此类的分歧和纷争,应该对自己的相关政策主张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或对有关政策主张做一些调整,以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双重考验。

三、既要有高超的政治艺术,也要正视政治现实

  实现“大和解”的愿景,需要与各个社会阶层、各个利益集团、各个政团社团进行广泛的沟通,需要协调各个方面的诉求和利益,需要进行理智性的妥协。当选后,无论是落区直接面对基层市民,还是不同政党和个人沟通交流,梁振英体现出来的姿态和格局都得到了多数人的肯定,也拉升了他的民意支持度。因此,从梁振英推进“大和解”过程中体现的政治艺术来看,还是可圈可点的。

  然而,仅有良好的愿望和高超的政治艺术是不够的,一切政治活动都必须建基于政治现实之上,否则就是空中楼阁。香港最大的政治现实是什么?笔者认为是“一国两制”下形成的特殊政治环境,在香港任何重大的政治举措不仅要考虑在香港这个局部地区的影响,还要考虑对全国、对中央政府的影响。在此笔者略举两例作为说明:一是关于“和解”的具体对象。对于在香港顽固坚持反共拒中政治立场的某些政治团体和政治人物,就不应该将他们列为“大和解”的对象,更不应该将这样的人罗织进特区政府。二是“双非”产子问题不应该寄希望于人大释法或修法。因为《基本法》是中国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宪法派生出来的。如果从宪法的高度来规定中国领土范围内有那么一块特殊的地方,中国公民出生在那里却不能成为其居民,这将是十分荒唐的。事实上全世界任何国家都没有宪法做出这样的规定。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只能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不应通过释法或修法的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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