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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弘毅:宪政主义在台湾与香港的实践

http://www.CRNTT.com   2012-02-26 08:50:17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香港的宪政主义改革 

  1982年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即特别行政区可以设立不同的行政制度,这就是一国两制。这个是为了配合当时中英两国政府已经开始就香港问题的谈判而设立的一个规定。 

  一国两制的准备与实施,经过了十多年的时间。从1984年到1997年,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就是199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部基本法的起草从1985年开始1990年完成,当时我是刚刚开始在香港大学教书,主要的研究课题就是基本法起草的时候解决的法治问题,包括设计一个怎样的政治体制适合将来的特别行政区,也包括怎么样去规定中央政府相对于特别行政区应该享受什么样的权力,特别行政区应该有多大的自治权。 

  基本法起草的过程中,最具争议性的话题就是香港民主化问题,基本法的制定其实是宪政主义的一个过程。因为宪政主义其中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有一部可以有效规范政府职能的产生、政府权力怎样行使的宪法性文件。基本法就是这样一种文件。它是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是特别行政区相对于其他同级区政府有什么权力,它相对于中央政府有什么权力的关系,还有包括香港的人权保障的制度等等。而民主化问题就成为一个核心的问题,在原来殖民地时代,英国统治殖民地是没有任何的民主选举产生立法机关的成员的制度。不单是最高的行政首长港督是由英国派来的英国人,政府的高官都是外国人,立法会当时叫立法局也是由港督来委任的,没有任何香港人选出来的议员,但是在回归过程之中,就要处理这个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会不会有民主,在过渡时期香港是不是要发展民主,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最后都是肯定的。只是说在过渡时期香港要逐步发展民主。 

  在199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后,香港由逐步民主化最终实现普选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所有成员,这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的设计。法制方面它也是符合宪政主义的要求的,包括设立了民权保障制度。还要看回归之前有一个很重要的发展,即1991年人权法案的制定,因为之前讲宪政主义其中一个重要的元素就是一个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法院有权审查是不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关于人权条款的规定,是不是同宪法有相抵触的条款,法院是否可以宣布这些法律条款无效。所以在1991年香港立法局就通过了香港人权法案,它的内容基本上是来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 

  在这个法案通过之后,香港法院就开始行使一种违宪审查的权力,在一系列的案例里面,香港法院就行使了这个违宪审查权,去审查香港一些本地法是不是违反了这个人权法案所规定的一种人权保障的标准。所有香港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从1991年开始建立,在1997年以后,根据基本法香港法院是不是可以继续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这个在1997年的时候还是悬而未决的问题。但是今天,十多年过去了,我们可以看到在1997年以后,香港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单是没有被废止,而且比回归之前更加活跃,发挥的功能效力比回归之前更加强大,法院也同回归之前一样独立。而在违宪审查制度里面它也发挥了重要的维护人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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