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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需完善产权改革和用途管制

http://www.CRNTT.com   2011-01-11 09:01:27  


 
  党国英:对。我这几年在几个不同省份对迁村并居情况做了些调查,在调查中也的确看到了一些问题,我已经多次公开发表过批评意见。一个方面是,几个小村并一个大村,短期看好像使农村变了面貌,长远看还是留下了后患。两千人的村并到1万人的村,不是没有意义,但是,从公共服务水平和就业容量看,这种小规模集中的局限性很明显。万把人的大村,还是养不了高质量的公共设施,如垃圾和废水处理、影院和图书馆等,对脱离农业的人们缺乏吸引力,他们可能还要向设施更好的人口规模更大的各类型城市转移。这类大村庄的人口流失超过一定比例,其公共财力更会捉襟见肘,难以为继,最终有一大部分逃不掉凋敝的命运。这当然是一种浪费。此外,今后我国粮食主产区的农户经营规模会逐步增大,他们的农具存放和农产品储存对大村庄来说是个难题。有的新建小区给农民单独建立了农机大院,破坏了景观,且在功能上只适应小型农机存放,长远看不能满足专业农户的需要。

  还有一个方面,有的地方用“一刀切”的办法搞“双置换”,即用农民宅基地换楼房,用耕地换社会保障,搞不好可能侵害农民利益。农户的宅基地和耕地因位置不同而价值不同,农户的房屋也有质量差异,耕地则有肥力的差异,要按照一个标准来置换社会保障和新建楼房,不符合公平交易的要求。我也不是绝对地反对“置换”,我只是强调要各算各账,且允许农民讨价还价。如果进城的农民有工资收入,他能交得起社会保障税,也就不必拿自己的耕地去置换了。我也赞成耕地要流转、集中,但也需要通过市场机制去实现,而不要强制按一个标准去交换。

  凡事大道理管小道理,我们不能因为这项工作存在问题,就彻底否定它、禁止它。我总的看法是,这项工作的方向是对的,但必须加以规范。

  问:具体怎么规范?

  党国英:第一,迁村并居一定不能搞强制,相关费率要农民同意。有的年纪大的农民实在不愿意搬家,一定不能勉强。有的地方(如山东德州)在新区建立了老年公寓,完全免除了老人住新房的负担,老人们也欢迎。第二,迁村并居工作所节约的土地被复垦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建设用地,由此产生的“土地财政”收入要补贴给农民,并协商出一个令农民满意的费率。第三,复垦的土地可以作为集体“公地”,也可以平均分配给农户,无论怎么做,要征得农民同意。公地收入作为新社区的公共开支。第四,要充分认识到,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农户不适合集中居住。为此,要规划专业农户的居民点,不能把所有农民集中到新建小区。第五,新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小区要按照小城市的标准建造,以免将来再搞新一轮迁村并居。宁可慢一些,建设质量不能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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