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头条新闻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巨贪死缓背后

http://www.CRNTT.com   2010-09-20 13:25:09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判处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死缓,而不是一些人所希望的“立即执行死刑”。
  中评社北京9月20日讯/“尽管中国老百姓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愤恨早已经罄竹难书,但是除了‘贪官越反越多’的尴尬现状,法律对绝大多数伏罪贪官的命运安排也令人心纠结。”《南风窗》杂志最新一期载文《巨贪死缓背后》,内容如下:

  “鉴于郑少东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2010年8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对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受贿一案作出如此一审判决。

  法院虽然认定郑少东在2001年至2007年10月期间,利用其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公安部部长助理兼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查处、职务晋升、就业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是仍然以前述理由判处其“死缓”,而不是一些人所希望的“立即执行死刑”。

  “贪污腐败是一个全球性难题,可以说已经找不到一方净土。‘死缓’其实是一种‘中国特色’,其来源于建国初期国家领导人毛泽东‘避免杀人太多’的建议。”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赵长青说,“尽管两种情况在中国的刑法概念里都属于死刑,但是目前贪官被判处‘死缓’的情况已经明显多于‘执行死刑’。”

  对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设立死刑罪名,本是出于社会和政治稳定需要而对民众情绪的刑法性安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表示,对于贪污数额巨大,远远超出《刑法》规定的死刑判决金额的高官,死缓判决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现象,让许多人不解甚至不满。

贪官死缓此起彼伏

   “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贪污、受贿和徇私枉法”、“广东省公安厅原厅长、省政法委原书记、省委原副书记、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皮黔生受贿、滥用职权”、“吉林省人大原副主任米凤君受贿”、“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原副司长、原巡视员郭京毅受贿”、“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原总经理乔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仅2010年以来,这些曾经身居各种高位、权倾一方的官员纷纷被宣判,尽管罪名有所不同,但殊途同归,都是被判处死缓。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