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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经合会 落实ECFA | |
http://www.CRNTT.com 2010-09-10 10:17:13 |
(四)经合会发挥ECFA效益之策略建议 从ECFA条文内涵来看,经合会是为了落实并完成后续协议而展开磋商的组织。ECFA订定“机构安排”条款,负责完成为落实ECFA目标所必需的磋商、监督并评估ECFA的执行、解决任何关于ECFA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等,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 特别是ECFA第十一条规定经合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等,显示两岸将针对货品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保障、经济合作(涵盖智慧财产权保护、金融合作、贸易便捷化及产业合作)等领域,分别设立工作小组,由两岸主管经贸事务的政府部门与官员,直接进行协商,除有助于全面处理两岸经贸正常化所面对之各类繁琐、多样的经贸问题外,也可以让两岸经贸部门与官员得以如同与其他WTO成员之互动一般,使两岸经贸协商机制“进一步正常化”。 对台湾而言,原本政府部门强调“两岸经合会将不是常态性组织,而是功能性取向组织,成员倾向以双边经贸体系官员为主体,并视谈判议题,有不同的成员加入。”但事实上,ECFA第十一条明订“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显示未来经合会各“工作小组”都将由双方相关主管机关代表参与,并由各主管部门指定联络人,进行“常态性联系”,才能有效执行ECFA。 特别是在经合会的“具体操作”方面,为达到“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促进贸易投资便捷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等目标,经合会之运作规则应赋予各“工作小组”,依据实质之需要,定期召开工作小组会议,研议执行工作计划,并检讨贸易投资便捷化和产业合作之落实状况,并形成解决方案之权利。 最后,为全面性解决两岸贸易往来过程中所衍生的争议,并促进两岸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经合会除了纳入ECFA相关的业务事宜之外,前五次“江陈会谈协议”(如食品卫生、农产品检疫检验、标准计量检验认证等),以及后续之两岸协议,尤其应在经合会架构下,分别成立“工作小组”,才能彰显ECFA“建立制度化的经济合作机制”之实质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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