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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公民社会吗?

http://www.CRNTT.com   2010-08-25 10:20:46  


 
  但是需要注意,在西方,“现代公民社会”的概念是有发展背景的。为什么现在会提出“三驾马车”?因为现代福利国家的失灵、人们对政府的怀疑、对社会组织的更多关注,从二战以后人们就更多的开始反思:政府可能做很多的坏事,社会能做什么。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公共治理的发展,人们更多考虑到了“社会组织”这个概念,所以才会突出第三部门。但是当说第三部门的时候,有一个话语背景。这个背景就是我们往上提一个层次所讲的“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指的是一个“二分”的概念,是和政府相对应的,保护个人权利的社会部门。所以,往上推一个层次,它首先指的是政府和社会这样一个二元框架。这个在黑格尔的概念里有比较清晰的表述。黑格尔非常明确地把“公民社会”概括为国家权利之外的领域。而且在黑格尔的著作里面,公民社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市场经济、志愿组织、独立的司法。我们现在说公民社会很少提到司法是公民社会,或者企业是公民社会。我们现在用三分的框架形容的时候,公民社会就是志愿部门。可是,在此之前,公民社会首先仅仅和国家区别。也就是说,营利或非营利并没有关系,最关键的是政府是“有限的”。在政府之外要有一种领域、一些制度来保障个人的权利、个体的利益、个人的追求,这样的一些机制就叫“公民社会”。

  所以,市场经济和独立的司法体系同样也是公民社会很重要的一部分。发展到现在的三元,只是因为从工业革命以来,西方的市场经济已经变得非常发达、非常成熟,而且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司法这种宪政立法显然已经成为国家的基础,所以,人们不需要再去强调:我们需要一个司法、需要一个市场。这时候,在西方的社会里面,更重要的矛盾是第三部门——志愿部门怎么发展的矛盾,所以,第三部门就被凸显出来。

  在中国,我们面对的情况恰恰是:我们并不存在这样的一个前提:已经有了完善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独立的司法体系,所以在中国,我们解释中国问题的时候,就不能不考虑这个“公民社会”——这个“公民社会”的含义就不仅仅指那些非营利的组织,很重要的是和国家权利相对应的,那些保护私权所有的机制和所有的现象。这个公民社会的含义也是到了19世纪以后,才开始有这样的认知。

  在现代的公民社会构成里面,即在第三层次意义上,最表象的公民社会构成,包括私人的领域、公共空间、志愿结社、社会活动等等,但是在广义上,或者说在更高的层次上,公民社会的含义它包括了以个人自由为基本原理,以宪政法制为整个社会的根本组织秩序,在处理公共事务上采用的是民主的原则,在处理公共组织的关系,也就是政府内部关系上采用的是分权原则。

   公民社会最本源上的含义就是指这样一种自由秩序。

  有更悠久的历史,更多的论著,而且更深入人心的“公民社会”的概念,是指一种“自由的秩序”,这种概念源于城邦文明。在古希腊、罗马的时候,这个概念就开始提出来,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里面指出公民社会概念的时候,用的就是“文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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