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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独立 不是司法独大

http://www.CRNTT.com   2010-08-11 11:40:02  


 
             并不意味毫无监察

  “司法独立”这在民主和文明社会,应该是一种常态,也就是任何人在判案前均不得干预司法程序及司法人员独立判案,否则就可能触犯“妨碍司法公正”罪。在香港,“司法独立”四字的说法,可能引申自《基本法》第二条所提及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当然也体现在其他有关条文的涵义之中。例如,《基本法》第八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又例如,第八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司法独立”怎么会被某些人演绎为“司法独大”呢?相信这是由误解而产生。例如余若薇大律师的“示威到某个程度……可能引致藐视法庭”,恐怕就因为将“司法独立”在意识或潜意识中误解成“司法独大”。

  “司法独立”究竟是不是“司法独大”?浅见以为,当然不是!世上也根本不该有“司法独大”这回事。假如真的“司法独大”,法官岂不是一个个都成了封建社会的皇帝?那时的皇帝,从一统天下的秦始皇,到垂帘听政的慈禧太后,都是“金口玉言”。但这种情形在现代文明社会是无法想像的。

  现时,放眼世界,“金口玉言”或“一言堂”基本上是不再见到了,民主和言论自由成了潮流。香港人目前就是生活在这样的时代。

  香港虽然“司法独立”,审判权、终审权在一般情况下不受干扰,但也仍然有上诉及人大常委会的“释法”。由此可知,“司法独立”至少在判案后会受到两方面的监察:其一,行政部门或上级机构的监察,包括律政司的提出覆核、上诉以及人大释法等。其二,市民大众的监察,包括传媒及舆论的监察,例如这次全城对这宗袭警案判决的愤怒,以及千名网民的黑衫游行示威。上述这两方面的监察绝对有其必要。试想,在法官判案之后,没有任何的监察,或者不得有任何的不同或反对意见,岂不是“司法独大”?又岂不是法官“比皇帝还皇帝”?那就成了什么世界?皇帝也有下“罪己诏”的呢!历史上还不乏这样的例子呢!不难由此推论,“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毫无监察,更并不表示不可以对法官的裁决有不同意见。余若薇的“藐视法庭论”,明显违背社会公义,明显不符法治精神,更不必说她一向挂在嘴边的“民主、自由”了。

            “法官面前”人人平等

  这里还有一个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法官面前”,是否必然或百分之百的“人人平等”呢?法律是要透过法官去执行,然而,法官也是人,凡是人,都有出错的可能。任何人的一生,会犯很多错误。法官因为法律知识丰富,犯错的机会可能比其他人少得多,但仍不能保证法官“永不出错”。俗语说,“佛都有火”,“上帝都可能有错”,这样的话是有道理的。法官判Amina袭警不用坐牢,自有他的理由,而且也完全合法。但合法不等于合理,合法也不等于合乎公义及百分之百正确。任何人都不可能只手遮天,掩住天下人的悠悠之口。要做到“法官面前,人人平等”,难度肯定远高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法律是一种社会秩序的形式,好的法律必然意味着好的秩序。”对于香港的法律、法治和法官,理应仍具信心和信任。司法机关也有良好的机制是以纠正偏差和错误,过去已有不少这样的例子,相信今后还会有。透过这宗袭警案,弄清“司法独立”不是“司法独大”,则此案就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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