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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处理台湾与他国洽签“FAT”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10-08-03 07:45:36  


 
  要弄清台湾能否与外国签署“FTA”的问题,就应弄清台湾在“WTO”中的地位。中国是“WTO”的前身“GAPT”的创始国之一。联合国于一九七一年恢复中国的合法地位后,“GAPT”理事会通过决定,取消台湾当局在“GATT”的观察员资格。一九八六年七月,中国正式提出恢复“GATT”缔约国地位的申请。而台湾方面则一直企图以“复关”的名义提出加入申请。

  台湾无论是要“复关”还是要“入关”,都不可避免地要引起政治、法律和经济三个方面的问题,核心是主权问题。在台湾递交“复关”申请后,中国总理李鹏于一九九一年十月致函“GATT”缔约方政府政府首脑和“GATT”总干事,就恢复中国在“GATT”缔约方地位及中国台湾加入“GATT”的问题阐明瞭中国政府的基本立场:鉴于“GATT”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台湾加入“GATT”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解决此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二、只有恢复了中国“GATT”缔约方地位,才能同意台湾以中国的一个单独关税区加入“GATT”;三、关于台湾参加“GATT”问题,必须同中国政府协商并达成协议。李鹏在信中还表示,在此前提下,相信能找到妥善办法解决台湾参加问题。在未经为中国政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企图推动成立“GATT”台湾工作组,是对中国国家主权的无视,我国绝对不能接受。希望“GATT”秘书处能认真考虑和充分尊重中国政府这一立场。

  “GATT”理事会接受了中国政府的立场和建议。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GATT”理事会经过与中方以及各缔约方广泛磋商,由理事会主席发表声明,承诺按照“一个中国”原则、“中先后台”,台湾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名称加入的原则,处理台湾“入关”问题。“GATT”理事会还决定,成立“台湾入关工作组”,并按惯例允许台湾派出观察员出席理事会会议。同时,“GATT”理事会主席在理事会会议上进一步说明,“中国台北”作为“GATT”观察员期间以及随后作为一个缔约方,其代表身份与香港、澳门代表身份相同。总之,“中国台北”的代表衔不得有任何主权国家的名义。

  对此,台湾当局当然很不满意,但形势迫人,也不得不接受。一九九四年六月间,“经建会”副主委薛琦就对笔者表示,台湾是一个市场经济已经完全发育成熟的地区,实际上此前亦曾分别与美国、日本签署了“最惠国待遇”协议,早就具有加入“GATT”的条件;而大陆才刚刚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才刚开始发展,亦即“入关”的条件尚未成熟。但是,却是要求一个成绩优异的“弟弟”,必须等待学业不佳的“哥哥”的成绩提升上来之后,才能“两兄弟”一齐“毕业”,而且还要是“哥哥”先拿到“毕业证书”一天,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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