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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发展方式亟待激活民间投资

http://www.CRNTT.com   2010-03-31 08:37:32  


  中评社北京3月31日电/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引起了广泛关注。但也有人担忧新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会打折扣,理由是目前的政策措施对民营经济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公有制经济“补充”的地位和产业领域是否“准入”的层次。南方日报发表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杨永华文章认为,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贯彻落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必须重新认识民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问题。

  要肯定民营经济具有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性质

  文章称,对待民营经济的态度根源于对民营经济性质的认识。民营经济的性质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对民营经济性质的不同认识支配着对待民营经济的态度。过去一直认为民营经济不姓社,据说理由是民营经济的资本是私人的,盈利归私人所有,因此民营经济中存在着资方剥削工人的事实。我不否认,某些民营企业内部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劳资矛盾,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如果只看这一方面就得出民营经济姓资的结论,那是不准确的。

  认识民营经济的性质必须区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营经济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营经济。第一,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营企业把盈利的一部分以税的形式上缴给社会主义国家,而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一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表示民营经济中的劳资关系是社会主义的劳资关系,因为《劳动法》是社会主义劳资关系的法律表现。与国有企业一样执行《劳动法》的民营经济的劳动关系,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劳动关系,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关系。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贡献,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劳动关系的民营经济就具有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的性质。可见,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营经济具有二重性,而社会主义性质是民营经济的主要方面,保留着非社会主义的某些性质是民营经济的次要方面。所以要敢于肯定民营经济具有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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