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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国:两岸签订和平协定的前提

http://www.CRNTT.com   2009-10-11 00:40:35  


目前台湾以“中华台北”的名义参与一些国际组织的活动。
 
  “一中两宪”的主张 
 
  针对沈先生提出的问题,我在2009 年5月号的《中国评论》上,发表了一篇〈以“一中两宪”跨越和平协议门槛〉,所谓“一中两宪”是指:中共在大陆实施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台湾则在“台澎金马地区”实施“中华民国宪法”,这两部“宪法”各有其有效统治范畴,却都建立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之上。由于任何一个政治实体都是以宪法制定的,只要我们坚持“一中两宪”的立场,双方便可以对等政治实体的立场展开谈判,不仅可以建构两岸间稳定的和平关系,而且可以让台湾参与国际社会。 

  如果海峡两岸都能够接受“一中两宪”的主张,将来双方要以“政治实体”的立场,签订“和平协定”或其他条约,既然不能使用现有的国名,不妨使用“台北中国”(Taipei China)和“北京中国”(Beijing China )的名称。在这两个名称中,“台北”和“北京”分别代表两个“政治实体”的首府所在地,也可以作为“中国”的形容词,其意义分别为“台北的中国”和“北京的中国”,代表两个对等的治政实体,谁都没有被谁“矮化”成“地方政府”。 

  用国民党所主张的“一中各表”来看,“台北中国”指的是在台北的“中华民国”,“北京中国”指的是在北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是大家都是中国,完全符合“九二共识”,“一中各表”的精神。
 
  从中共的角度来看,“台北中国”与“北京中国”也符合中国大陆“一国两制”的精神。但却又不是中共目前在香港实施的“一国两制”。目前“一国两制”的“香港模式”,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下,再制订一部“特别行政区法”,如此一来,台湾将沦为中共辖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这种安排,不要说泛绿民众不会接受,即使是大多数的泛蓝群众也不会接受。 

   两岸和平路线图   

  “一中两宪”的主张说穿了其实是“卑之无甚高论”,张亚中教授在《中国评论》上发表《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定》刍议,对签署人双方的名称,也是建立在“一中两宪”的理论基础之上。然而,一谈到这种理论的实践,却跟修行佛法一样,“三岁小儿也道得,八十老翁行不得”,最大的困难,在于中共当局很难克服自己的心理障碍。这话又是怎么说呢? 

  去年12月江陈会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黄嘉树在《中国评论》月刊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和平发展与大陆对台战略的调整》的文章,指出北京现在推动的“两岸和平路线图”依序为:低度和平、中度和平与高度和平。“低度和平”是不能用武,是不战;“中度和平”是不愿用武,是和解的和平;到了“高度和平”阶段,就是根本不需要用武,升华至和谐的和平。
 
  当前台湾海峡现状是“低度和平”,是靠相关各方的相互军事威慑保障的和平;下一步是两岸通过平等谈判,签订和平协定或结束敌对状态协定,或建构两岸军事互信机制、两岸政党交流机制、两岸领导人会晤和磋商机制等,使两岸的和平升级为靠制度或协定保障的“中度和平”。再经由双方共商两岸关系未来,“共议统一”,迈向共同利益保障的“高度和平”,其象征是两岸经济文化交流的全面机制化。 

  今年六月中旬,两岸统合学会和全国台湾研究会在北京举行“两岸和平协议学术研讨会”,全国台湾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周志怀也明白表示:两岸之间的共识,有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过去的九二共识旨在反对台独;现在两岸间新的共识,应当着眼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最近胡锦涛祝贺马英九当选国民党主席的电文中,也期盼国、共两党能够互相合作,“开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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