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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管:体制观念都须变

http://www.CRNTT.com   2009-08-17 12:01:57  


建设“和谐城管”任重道远
  中评社北京8月17日讯/“针对中国当前的城市管理现状,要深化改革创建和谐城管,必须立足于两个基点之上:一是体制,二是观念。这两个方面都需要改变,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都难以达到预期目标。”《新华网》今天登出李克杰的文章“大城管:体制和观念都要变” 作了上述表示,文章内容如下:

  住建部正式批准立项的《中国城市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课题就课题大纲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建议进行城市“大城管”改革,成立一个由市长牵头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城管直接由市长掌管负责,改变以往城管归属混乱等状况。同时指出,应通过给予弱势群体尽可能多的实际可分享空间,来化解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矛盾。(8月16日《成都商报》) 

  在笔者看来,针对中国当前的城市管理现状,要深化改革创建和谐城管,必须立足于两个基点之上:一是体制,二是观念。这两个方面都需要改变,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都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首先,体制是非改不可的。当前我国城管中的诸多问题,多半都源于体制。城管体制既包括城管机构的性质、职权及领导体制,也包括城管的权力来源等问题。从现实来看,我国当前的城管体制复杂,各自为政。在城管归属上,情况非常混乱。有的挂靠在建设局,有的挂靠在规划局,也有的城市成立了城管执法局,但挂在建设局。而在行使职权上,建设局或规划局下设的城建监察支队或城管执法局,一般是事业编制,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事实上都在行使着大量的行政执法权,这些职权来源于政府的红头文件而非国家法律。其归属和机构性质决定了城管之间没有任何领导关系。所有这些体制问题,一方面为各城管部门的执法埋下了标准不一、各行其是的隐患,另一方面也为公众质疑其执法合法性留下了把柄,幷由此催生了大量的粗暴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城管角色日益尴尬。 

  要改革城管体制,就必须切实解决目前的体制不顺问题,让全国的城管都回归到法治的轨道上。一要依法设立城管,二要依法规范城管,三是要依法制约和监督城管。这样以来,不仅解决了它的机构性质问题,还能够有效解决它的权力来源和权力规范问题,使之成为国家机构中名正言顺、名符其实的执法新成员。若没有合法身份,只是改变领导协调者,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因为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大城管”中的市长负责也无法改变当前城管体制中的一些根本性缺陷,何况征求意见稿中只是建议由市长担任一个城管委员会的主任,而非同审计机关那样的直接领导体制,而实践证明“委员会制”的管理模式效果幷不理想。 

  建设和谐城管与和谐城市,在改革城管体制的同时,还必须切实转变城管观念。观念和理念,是宗旨问题,更是方向问题。城管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城管体制设计及城管措施实行,幷将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能否理解和支持城管工作,是真正化解城管矛盾的思想基础。笔者十分高兴地注意到,课题大纲提出,化解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矛盾的关键点,在于给予弱势群体尽可能多的实际可分享空间。原因是,城市公共空间绝大多数被城市强势利益集团占用,弱势群体实际可分享空间太少。这是城管观念发生重大转变的标志,是科学的、以人为本的,非常值得赞赏。依据这样的观念改革城管,前途光明,效果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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