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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中华民国宪法”的历史症结 | |
http://www.CRNTT.com 2017-08-14 00:10:41 |
考察“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宪实践可知,这部“宪法”所体现出的“法统”内涵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存在本质差异。国民党方面认为,这部“宪法”承袭辛亥革命以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传承的“法统”,体现出全国人民的制宪诉求,直接依据则是“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⑥。然而,从“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宪经历来看,作为当时中国政治格局中,唯一能起到制约国民党一党专政力量的中国共产党未能参与到制宪之中,从而使这部“宪法”与宪政的基本精神大相出入。正如大陆学者刘山鹰所言,“中华民国宪法”在国民党逃离大陆前,“充其量只是一个民主的气泡,它跟人们所期待的宪政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⑦。如果说,这部“宪法”在制宪之初,即在坚持《政协决议》时期,尚能体现出中国各方政治力量的政治共识,体现出全国人民的制宪意愿,那么,在国民党单方面撕毁《政协决议》,一党包办制宪之后,它就已经丧失了合法性基础,因而只能体现出其作为“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⑧的一面,是一部“伪宪法”,是“伪法统”的体现。 症结:1949年后“中华民国法统”之“中国性”与“专制性”的黏合 1949年,随着国民党政权败退台湾,“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民国法统”也随之来到台湾,成为蒋介石当局彰显其自身“合法性”的重要工具。为弥合以“全中国”为适用对象的“中华民国宪法”与“小台湾”之间的裂隙,保障其作为“全中国”代表的“法统”之延续,国民党当局不惜透过“司法院大法官”“释宪”方式,以极为牵强的说辞,冻结“中央民意代表选举”,形成长达40年未改选的“万年国代”之怪现象。民意机构的长期不改选,一方面实现了国民党当局消解“宪法危机”、保障“法统”延续的意愿;另一方面也禁锢了台湾的民主发展,堂而皇之地巩固了国民党在台湾的专制统治。然而,这也使得以“全中国”为指向的“中华民国法统”,成为台湾地区民主运动的标靶。由此,台湾民主运动中形成一套以“台独”为手段、以“民主”为目的的台湾“民主独立”的逻辑体系,⑨从而逐渐呈现出“台独化”倾向。 毋庸置疑,“中国性”是“中华民国法统”的天然构成部分,没有“中国性”就没有所谓“中华民国法统”。然而,在1949年之前,“中国性”却是“中华民国法统”之中一个无需讨论,也无需证成的组成部分,因为任何参与“法统”争议的中国政治派别未曾主张过,也不可能主张“非中国(的)法统”。因此,在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各方政治力量“法统”争议的重点和本质在于,“中华民国法统”是不是等同于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的“专制法统”,是不是应当成为国民党实行一党专政的“护身符”。从这个意义上讲,《废除六法全书指示》中否定的“伪法统”,其本质即是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的“专制法统”,而不应包括,也不可能包括对“中华民国法统”之“中国性”的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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