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魁解剖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顾敏康语中评:港独如付诸行动或涉暴动罪

http://www.CRNTT.com   2016-04-09 00:06:52  


  中评社香港4月9日电(记者 黄博宁)以“港独”为目的的香港民族党上周宣布成立,惟遭到公司注册处的拒绝;本周日,前学民思潮成员黄之峰等拟成立新政党“Demosistō”,两党均不排除在今年9月参选立法会。就相关问题,中评社对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顾敏康进行专访。

  中评社:“香港民主党”日前已经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成立,不过申请时遭到公司注册处的拒绝。这是否影响其运作呢?

  顾敏康:一般意义上,一个团体有组织、有章程、对外宣布成立,就可以算是成立了。不过该组织尚无法定主体资格,作为团体运作存在地雷。依香港法律,如果申请成立公司被驳回,可以提出上诉,如再次被拒,则宣告该团体非法,以组织名义运作涉嫌欺诈。

  香港允许政党以《公司条例》和《社团条例》两种方式进行登记,《社团条例》的规定比较严格,要求提供人员名称,公司注册相对容易。香港很多政党都是以公司名义注册。

  中评社:激进派一再强调,在香港有“言论自由”的权力。那么,言论自由是否有谈“港独”的权力,“说”和“做”的界限在哪里?

  顾敏康: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不是绝对权利,受到时间、地点和场合的限制,它的行使不可违反法律,也不能侵犯第三方的利益。在香港,如果只是小范围、或者在个人日记上表达“港独”的想法,一般不会有太大麻烦。如果是以政党或组织的名义,把“港独”作为目标去推动,付之行动,就触犯法律了,其控罪可能会涉及“暴动罪”、“煽动罪”等。

  超出法律底线的言论自由不受到保护。香港是实行普通法的地方,有丰富的判例经验,在言论自由和言论违法之间,法官会掌握其临界点。带有组织性的煽动即是达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临界点,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

  更要强调的一点是,以“港独”为宗旨的组织参选立法会有法律上的障碍。作为立法会议员,其有义务维护《基本法》和遵守法律。而“港独”言行显然违反《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 第1页 第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