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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浮夸的“三一告奥巴马”案

http://www.CRNTT.com   2014-07-18 10:32:58  


 
  三,美国上诉法院同样认可总统禁令不受审查的原则,三一集团一审败诉后,本身也放弃了对总统令的实体性指控,也让此次胜诉缺少更实质的意义

  2012年,罗尔斯公司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起诉CFIUS及总统令时,提出5项诉求,其中包括要求判定该总统令超越了法定职权范围、违反法定正当程序及违宪剥夺其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但2013年2月,地方法院作出裁定,根据美国《1950年国防生产法》721节,法院无权对"越权"和"违反平等保护"的诉求进行司法审查。即便上诉之后,上诉法院也同样重申,总统所做的禁止威胁或损害国家安全的交易的决定不受司法审查。而在一审败诉之后,罗尔斯公司就调整了上诉策略,专注于对总统下令剥夺其财产违反正当程序的诉求,放弃指控总统令本身,也即放弃对总统令的实体性诉讼诉求。 

  四,二审判决认为总统令的下达违反程序正义,但止步于程序意义,并不涉及实质内容,三一之所以能胜诉,也正是因为放弃指控总统令本身的错误

  三一集团能赢得二审的关键,就在于放弃要求法院判定总统禁令本身的"错误",仅仅指控下令程序上有问题。罗尔斯公司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认为总统令禁止他们转让风电场及转移设备,但拒绝给出解释理由,是"未经合法程序剥夺了他们的财产权"。因此上诉法院认为,罗尔斯公司在上诉提出的诉请并未挑战总统做出的该并购交易威胁国家安全的决定,也未挑战总统作出的禁止该交易的命令。总统基于国家安全的判断不具有可司法性,但罗尔斯公司挑战的是总统在做出这些不可诉决定之前的程序,包括该公司是否有权获知总统赖以做出决定的证据等。由此可知,尽管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诉求,但止步于程序意义,并非针对总统令实质内容。

  五,三一"告赢"总统也难以推翻禁令,最多只是能"死得明白"

  不少评论认为三一集团"告赢"了美国总统,但实际上即便上诉法院作出总统令的下达违反程序正义的判决,也无法保证最终结果能推翻总统令。事实上根据三一某高官的说法,他们就是为"讨个说法,不能这样不明不白的"。而根据上诉法院的判决,总统需要做的只是向罗尔斯公司披露非保密的证据,并给予他们反驳申诉的机会。但上诉法院也确认,总统不需要披露需要保密的证据,也不需要披露对于敏感问题的考虑,即使罗尔斯公司享有更多的程序权利,国家安全审查的结果也可能不会改变。换句话说,三一争取来的权利就是他们终于能知道为什么项目被叫停,可以"死得明白"了。

  作者: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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