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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教授谈李天一案称强奸陪酒女危害小引众怒

http://www.CRNTT.com   2013-07-17 11:40:49  


 
新闻链接:清华教授谈李天一案称强奸陪酒女危害小遭质疑

  2013-07-17 03:56:43 来源: 潇湘晨报 

  7月16日,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通过微博为李某某案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其中一句“强奸陪酒女危害小”引起热议,微博称:“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该言论一出,立即引来上万网友争议。有网友评论,“不能将人分为三六九等”。还有法律业内人士分析,不能拿刑法犯罪构成理论来简单套女性的性权利。也有专业人士认为,强调受害者的职业而非犯罪的情境的确不妥,但舆论对易延友的观点也存在误读和夸大。

  针对网友质疑,易延友随后将言论最后一句修正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并在回覆网友时称“顺着无知大众说话远比说出真理容易”。17日晚上7点,记者联系上易延友。电话里他的声音比较低沉,并表示,“我还是不回应吧,因为可能引起误解,越回应越糟糕。我会就此事写一篇长微博。”

[专家分析]

强奸良家妇女与强奸“小姐”性质一样

  刑事辩护律师张培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强奸陪酒女危害小”的表达是错误的,违反了人人平等的最基本法律原则。在强奸案件当中,就是一个施暴者与受害者,这才是同一个范畴的关系,不能把其他的因素添加进来。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文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至于强奸“陪酒女”与良家妇女的量刑区分,不是因为两者的身份有异,而需要考虑到具体的犯罪情景。张培鸿举例说,比如说如果陪酒员为了得提成而拼命灌酒,喝酒者误认为陪酒员有性交易的意向,但实际上陪酒员没有此意向,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到量刑,但不是易延友微博所说的因职业不同而带来的风险不同。

  伤害的大小难以根据职业来区分

  “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的言论,依据的是中国传统刑法学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但社会危害性本身具有笼统、模糊、不确定性,也与“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则冲突。知名律师袁裕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强奸的危害性应该根据个案中个人情况进行分析,比如说行为过程当中对某一个具体的人危害大还是小,不能笼统地说对良家妇女这个群体,就比陪酒员这个群体伤害要大。这种说法也是对于陪酒人员的职业歧视与不够尊重。

  如果“危害性”大小可以细分,按照逻辑,是不是还可以对受害者更进一步细分?张培鸿律师指出,法律区分的是成年或者不成年的,而不会对已婚未婚、处女非处女区分。不能仅凭一个女人是“小姐”或良家妇女,就判断她实质上强奸后受伤害的程度。

  也有观点认为,目前网络的批评存在一定的误读,媒体人士刘远举就认为,受害人过错与后果的责任分担有着关系,也影响着量刑,所以某种角度来看,易教授提到职业,或许是想说在特定职业场景下,某种职业身份的人会具有的一系列行为,而这种行为本身构成一定的过错,这构成了案件中的具体情节——易教授本想说的是情节,但是遗憾的是,在微博上却呈现出来的是笼统的针对一个职业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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