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魁解剖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哪些人主张刘志军不死

http://www.CRNTT.com   2013-07-10 11:03:27  


 
  4、刘志军不判死,有利于政局稳定。

  刘志军被检方起诉的受贿金额是6400万元,而事实上会远远大于这个数字,尤其是案件中披露出来的刘志军准备花钱卖副总理的官帽,更让人觉着耸人听闻,触目惊心。作为部级干部,浸淫官场多年,一定深谙官场升迁之道。刘志军的“计划”无意中踢爆了上至高层也居然存在着卖官鬻爵勾当。那么,刘志军一步步高(002251,股吧)升,免不了是金钱铺路;曾经接受过刘志军贿赂的各个层级的官员揭露出来没有?有人说,那些都是小虾米,不说也罢。那么,刘志军官至副部、正部级别该不会没花钱吧?如果花钱了,谁能够受下并能够帮助刘志军实现副部、正部的梦想呢?能够帮助刘志军实现副部、正部的梦想,一定不会是什么小虾米,称之为大老虎也一点也不为过;在打老虎、拍苍蝇的今天,这样的老虎该不该挖?如果“拔出萝卜带出泥”,会造成中国官场的强烈地震吗?或许,为刘志军发放免死金牌,完全是为了保持政局之稳定。试想,如果判处刘志军死刑了,刘志军就没有任何顾忌,谁能保证他不牵扯出曾经或现在仍然位高权重、权倾朝野之人?一旦牵出,是“打”还是“不打”?这都关乎着政府形象与政局稳定。所以,从大局考虑,刘志军不能死。 当然,刘志军该死的理由也有很多,这不是本短文探讨的重点,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上搜索。

  四 官方:检察院主张不杀的三点理由  

   审判长白山云:之所以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基于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第一,刘志军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检察机关及刘志军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分子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经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志军所犯受贿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第二,案发后刘志军及其家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其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依据上述规定,刘志军及其家属在案发后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大部分受贿赃款已追缴,表明其具有积极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三,刘志军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案情以及刘志军具有的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为对刘志军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三【新华社:刘志军死缓昭示法治精神】新华社发文称,一审判决基于刘志军如实交代、认罪悔罪等表现和法律的规定,从严从重判决刘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给予刘应有的惩罚。这一判决,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