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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舆论公开讨论不是干扰司法

http://www.CRNTT.com   2013-07-08 14:29:54  


涉嫌轮奸案的李天一与其父、著名歌唱家李双江
  中评社北京7月8日讯/网易新闻另一面今天登载文章《舆论公开讨论刑事案不是干扰司法》指出,关于“李天一案”,近日有报纸称舆论已干扰司法公正:“舆论在道德层面的追究与对法律层面的要求纠缠在一起,前者在向后者施压”“美国等法治发达社会……很多案件向媒体关闭,媒体拿不到一张庭审的照片,只能靠绘画模仿。”但事实上,法治发达国家的审判公开、自由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相辅相成。   
  
“法治发达国家向媒体关闭庭审”是谎言  
 
   美国1981年最高法院裁决“基于宪法的保障,即使被告反对,州政府仍须向公开转播刑事审判的收音机、电视以及平面摄影报道提供帮助”,1990年“法庭电视频道”成立,全天候转播全国庭审。全美50州中现在只有10个州对电视转播有部分禁止

  美国最高法院在1981年裁决“钱德勒诉佛州案”时,认为有摄影机在场并不必然会造成审判过程的不公。在一致通过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以前的法律和判例并非意味着宪法对于任何情况下的任何案件,都禁止进行平面摄影、收音机或电视转播。相反的,最高法院承认:“基于宪法上之保障,即使被告反对,州政府仍得提供帮助予公开转播刑事审判之收音机、电视以及平面摄影报道。到了1990 年,美国媒体界出现一个全天候电视频道,专门转播全国各地的法庭审判过程,也就是后来著名的“法庭电视”频道。

  在1994年著名的“辛普森案”后,美国舆论反对法庭转播的声浪极大。但事实上,从1994年以来,美国多数的州法院仍维持开放摄影的基调。根据美国广播电视新闻主管协会2005年的资料,全美50个州之中,多数州及区域性法院都有允许开放法庭转播的规定,唯一全面禁止的地方只有哥伦比亚特区,有10个州只禁止电视台转播初审现场,但开放上诉法院或州最高法院的电视转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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