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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确有保障便利必要 惟非领事关系

http://www.CRNTT.com   2013-03-30 08:35:51  


 
  六、优惠待遇。指在国际商务关系中一国对另一国给予比对其他国更优惠的待遇,例如放宽进口限制,减免关税等。

  另外,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世界各国普遍的领事实践,领馆也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主要内容有:领馆工作的便利,领馆馆舍不得侵犯,领馆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通讯自由,使用国旗和国徽,免税,免除关税和免受查验等。

  在领馆馆会不得侵犯方面,其内容有:一、未经同意,接受国当局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保护领馆馆舍。三、领馆馆舍免予征用。四、领事官员住宅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

  在领馆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方面,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无论何时,无论何处,接受国当局不得搜查或抽取领馆档案和文件,不得开拆、检查、扣留、查封或毁坏领馆的来往公文。

  在通讯自由方面,包括为一切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使用一切适当的通讯方法,如明码和密码电信,外交信使和领事信使,外交邮袋和领事邮袋等。

  在免税方面,包括领馆不动产免税,领馆动产免税,领事规费和手续费收入款项免税等。

  在免除关税和免受查验方面,包括办公用品与生活用品,均免税进出海关,并免收海关查验。

  领事官员及其家属的特权和豁免,包括行动及旅行自由,人身不受侵犯,刑事管辖豁免,民事管辖豁免,行政管辖豁免,还有免除作证的义务,免除个人捐税,免除关税和免受查验等。

  当然,有权利就有义务。领馆和领馆人员应负的义务,包括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领馆馆舍不得充作与领事职务不相符的用途,领馆官员不得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商业活动等。

  其实,“陆委会”要求海基会派驻大陆各地的办事机构能够享有安全保障和便利,是合情合理的要求。但必须注意不得造成“国与国关系”的事实,不能照搬上述由《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所规范的各项特权。但鉴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可以适当引用其中的一些内容,如便利、豁免、免除、优惠待遇,及办事机构的处所及宿舍应当受到保护,档案和文件也应受到保护,享有公务上的通讯自由,以及处所不动产、动产免税,规费和手续费收入款项免税等。有点类似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派驻北京的办事处所享受到各项安全保障和便利。为此,双方应当签署协议的,将其中一些精神和和原则融合进去。按照对等原则,海基会也应给予海协会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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