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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庭能绕开中国强制仲裁南海争端?

http://www.CRNTT.com   2013-03-27 09:39:58  


 
  且国际海洋法法庭所基于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就存争议

  虽然在处理海洋相关问题的专业性上,国际海洋法法庭更强,但它也有不少争议。特别是它所基于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就有许多现行和遗留问题,其中最大的就是“美国不签署”和“西兰公国的存在”。

  美国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而美国早期对此公约的反对理由是其第十一章关于成立“国际海底管理局”(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ISA))的规定,认为这规定可能违反自由经济与开发原则,且此局的组成与资金运用被认为可能有利苏联等国施加控制。基于此因,美国当时没有签署公约,虽然美国宣称会遵守此章之外的其他条文。不过,联合国海洋事务总署在冷战结束后曾协调各国修改第十一章,让美国对海底管理局的资金运用等事务有否决权,即便如此该公约迄今仍未被美国批准。世界第一大经济体且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美国缺席,使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效力和公信力大打折扣。 

  而西兰公国的存在,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西兰公国是一个由私人宣称建立而未被国际承认的私人国家,位于英吉利海峡的废弃人造建筑怒涛塔(Roughs Tower)是该国仅有的领土,它约距英国英格兰萨福克郡海岸10公里。该国自建立以来一直由其元首派迪.罗伊.贝茨和他的家人以及合作伙伴占据。西兰公国的常住人口很少超过五人,可供居住的领土面积只有550平方米。争议之处在于,当派迪.罗伊.贝茨在1967年占领怒涛塔时,怒涛塔位于国际公海水域范围内,并不属于英国或任何其他第三国的管辖范围内。因此,西兰拥有法理上的合法性。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海里的领海规定(之前为3海里),实际上西兰公国的领海主权甚至已经延伸到了英国本土,且英国具备了对该地的主权。所以英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西兰公国如何适用这一问题也一直不置可否。

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中国拒绝的情况下强制仲裁,合法吗?

  根据相关法条,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中国缺席的情况下仲裁没有问题

  抛开前文提到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的问题。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中国并不参与的情况下,接受了菲律宾单方面申请,就准备对中菲南海争端进行仲裁是否合法? 

  根据《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做法确实是合法的。《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8条对缺席审判的规定是这样的:当事一方不出庭或对其案件不进行辩护时,他方可请求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当事一方缺席或对其案件不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法庭会为缺席方指派合适的代表以保证缺席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还需补充一点,虽然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庭长柳井俊二是日本籍,但国内一些人将此次仲裁解读为日本政府反制中国的措施实在有些荒谬。一则此次仲裁符合程序;二则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们都是选举产生,法官的专业性、公正性和声望都有足够保证;最后在国际海洋法法庭的21名各国法官中也有中国籍法官(高之国,2011年当选),并不存在柳井俊二一人操控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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