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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联党团提“逃命圈公投”案纯粹搅局

http://www.CRNTT.com   2013-03-07 08:47:57  


台联党主席黄昆辉召开记者会提出逃命圈公投条款。(中评社 邹丽泳摄)
  中评社北京3月7日讯/对马政府提出的“核四公投”案,台联党团昨天提出所谓“逃命圈公投”案。就此,澳门新华澳报评论员富权今天撰文《台联党团提“逃命圈公投”案纯粹搅局》,对“算盘打得蛮精的”的台联党此举进行了一番剖析:

  如果说,民进党对马政府提出“核四公投”案,尽管以各种方式加以反制干扰放,但仍都是在《公民投票法》的框架内进行,因而可说是尊重法律、尊重体制的话,那么,台联党团提出的“逃命圈公投”案,就纯粹是在搅局,既不尊重法律,也不尊重体制,而且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只不过是为仅得三个议席而显得颇为寂寞的台联党团赚取注视目光而已。

  所谓“逃命圈公投”案的内容,由台联党主席黄昆辉,与台湾环保联盟创会会长施信长,于昨日上午联合举行记者会予以宣介:在《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增列第六条之一亦即“逃命圈公投”条款,增订“核子反应器兴建、放置燃料棒及运转前,应在场址所在地半径五十公里撤离范围内,举行强制性地方公投,排除《公投法》”的规定,并以简单多数决通过。黄昆辉强调,“核四”厂半径五十公里内的人民有优先说“不”的权利,因此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及宜兰县四县市的居民,有优先表达意见权利。黄昆辉又指出,台联党“立法院”党团将会在“立法院”直接向“阁揆”江宜桦要求“逃命圈公投”条款直接径付二读并提案,藉此检验江宜桦是否有诚意推动“核四公投”,也检验北北基宜的民意代表是否有勇气面对民意。施信民则强调,《公投法》把“核四”视为全台事务,这是不合理的,应该另有法律赋予人民行使“公投”的权力。 

  而在昨日下午,“行政院长”江宜桦前往台联党“立法院”党团拜会时,台联党“立委”林世嘉、黄文玲当面向江宜桦台联提出在《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增列“逃命圈公投”条款,并强辩“核四”问题涉及地方居民生命安危,应尊重当地民众意愿,而非“全国”帮他们决定。而江宜桦则反驳指出,依“宪法”规定,电政是“中央机关”主管事项,电政也与全台民众有利害关系,并非像兴建公园那样属于地方“公投”范畴;因而“核四”问题属于“全国性”事项,也与“全国”民众利害相关,因此应以“全国性公投”决定,若再办地方性“公投”,恐将发生冲突。

  黄昆辉和台联党的算盘是打得蛮精的。倘是实行“逃命圈公投”,而且是以“简单多数”取决,“停建核四”的“公投”就必定能够获得通过。其一、由于“核四”半径五十公里的居民,对“核四”有可能会发生的核泄漏抱有恐惧感,因而必然会参与“停建核四公投”投票,“公投”的第一道“投票率门槛”就将轻易跨过;其二,采取“简单多数决”的方式,也将使“核四公投”轻易跨过第二道“赞同门槛”。

  但这却是没有法源和事实依据的。首先,所谓“逃命圈公投”条款,现在还是“十划没有一撇”,只是台联党团计划提出的修正案,连民进党团也没有“帮衬”,因为太过儿戏了。其实,即使是民进党团以“为反对而反对”的心态予以支持,在付诸表决时,也不可能获得通过,毕竟国民党在“立法院”内占有优势议席。民主制度的真谛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就是“数人头”,而不是“数拳头”。

  其次,将该修正案直接付交二读,也不符合《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及《立法院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实际上,“立法院”审议法律案及修正案,应该以三读通过为之,其他议案才是经二读通过。而在二读审议之前,法案必须先行经过程序委员会审查,及在经由主席一读宣读议案议题后,交付有关委员会审查。而专门委员会审查的机理,是与全民利益相关的法案,必须经审慎研究审查后提出建议,以利大会考虑及决定。也就是说,台联党团要将所谓“逃命圈公投”条款“径付二读”,就是希望能逃避程序委员会及经济委员会审查这两关,以四两来搏千斤,避在野党在这两个委员会人数较少之短。但站在法律审查周密及全盘配合的立场,径付二读绝不是制定法律最好的办法,因为会使委员会审查功能有被掏空的危险,宜审慎处理。因此,现在立法实务上,径付二读的法案,须先经党团协商取得共识后为之。在此角度上看,其实台联党团的“径付二读”策略,也未必能行得通,因为在党团协商的过程中,将难以取得国民党党团的配合。

  其三,“逃命圈公投”并没有法源依据。实际上,按《公民投票法》规定,“公投”有“公国性公投”和“地方性公投”两种。“全国性公投”的适用事项为:一、法律之复决;二、立法原则之创制;三、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四、“宪法”修正案之复决。“核四公投”应是属于第三项的“重大政策的创制或复决”,因而适用“全国性公投”。

  而“地方性公投”的适用事项则为:一、地方自治法规之复决;二、地方自治法规立法原则之创制;三、地方自治事项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表面上看,是否停建“核四”与第三项“地方自治事项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沾上边,但细究起来,“核电”政策及“核四”兴建,并非是属于“地方自治”范畴之内的事务,而是属于“国家”政策,因而不适用“地方性公投”。

  因此,台联党团的“逃命圈公投”条款,要在“核四”厂半径五十公里内的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及宜兰县四县市的部分行政区域之内举办“公投”,固然是要将“全国性公投”切割为在部分地方行政区域进行的“地方性公投”,即使是按“地方性公投”的规格来办理,也将是“窒碍难行”,因为在“核四”半径五十公里的范围内,涉及到新北市、台北市、基隆市、宜兰县,但又却非是这四个县市的全部行政区域,而都是一部分行政区域,亦即每一个县市都只有一小块地区(新北市最多)符合举办“公投”的要件。在付诸实施时,就很难处理,《公民投票法》并未对此提供法源依据。不但是“中央”办理“公投”事务的机构无所适从,就是四县市的“公投”管理机构也难以组织,无法进行“公投实务。 

  其四,“逃命圈公投”条款就是把“国家”政策贬低为地方事务,予以零切碎割。实际上,“核电”事务是由“经济部”主管,是“国企”中的最高阶者,因而“核四”问题属于“全国性”事项,也与“全国”民众利害相关;而非由地方政府主办,因而地方政府无权干预。这本身就决定了涉及“核电”政策的“公投”,必须是“全国性公投”。正因为如此,就连民进党也不得不承认,尽管远离“核四”的中南部民众可能会不关心及不参与“公投”,但也应是“全国性公投”;只不过是力图促成降低“公投门槛”,或以包括赞同“不在籍投票”在内的各种方式,力图催高投票率,以争取通过而已。

  就此命题而言,台联党是一个无赖政党,其计划提出“逃命圈公投”案,纯粹是搅局而已,没有任何政治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