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凑钱购地建房,抵抗不了高房价

http://www.CRNTT.com   2013-01-10 11:26:26  


 
  ■ 融资难,个人的集资能力非常有限

  合作建房集资与非法集资有区别,但在操作中易被官方认为“打着合作建房的幌子搞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为中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个人合作建房是向个人合作建房组织内的成员进行集资,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进行集资建房自用,与非法集资有一定的区别,但个人合作建房在具体操作中,有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形。

  温州的个人合作建房在破冰以委托开发商的方式拿到地后,就曾遭到温州市房管局质疑非法集资。汪光熹(原建设部部长)也曾在2008年的两会上表示,要警惕一些人打着合作建房的幌子搞非法集资。虽然理论上合作建房不等同于非法集资,但是不排除官方利用非法集资罪对合作建房予以打击。

  个人合作建房项目在土地竞拍阶段不能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土地出让金的融资难度大、参与者风险也大

  根据央行“121 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合作建房项目在土地竞拍阶段,拿地保证金及土地出让金的缴交不能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土地出让金的融资难度较大,按照各地土地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土地在竞拍成功后,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合作建房参与者的资金实力有限,若通过成员共同出资解决土地出让金的融资问题不太现实。

  2006年12月26日,杭州合作建房联盟首次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相中了位于上城区彩霞岭的38号地块,并有40多人加入报名队伍。但由于合作银行两度退出,无法凑齐参加竞拍所需的400万元资金,导致拿地失败,最终导致杭州个人合作建房的“流产”。

  支付土地款的方式比过去更为严苛,一次性付清土地款的规则令合作建房“雪上加霜”

  资金实力是一个绕不过的坎。个人的集资能力非常有限的,与开发商的财力相差甚远。虽然拿地融资时报名人数往往都会超过预期目标,但与开发商强大的资金实力相比,合作建房的资金就显得有些“囊中羞涩”。土地的价格所需资金数额庞大,就连万科这样的大房企都选择与其他房企组成联合体拿地以降低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由几十乃至几百人组成的合作建房者在拍卖市场上如何能够举得过那些实力强大的房企。而且,支付土地款的方式比过去更为严苛,一次性付清土地款的规则显然令合作建房“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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