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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是“找个法治你” | |
http://www.CRNTT.com 2012-10-29 11:26:31 |
10月24日,浙江温岭一幼儿园老师虐待幼儿的照片在网上曝光,引起社会和舆论广泛关注。对此,温岭市警方第一时间介入事件调查,于25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犯罪嫌疑人颜某刑事拘留,并及时回应网友质疑,向社会公布了以寻衅滋事进行立案侦查的理由。 面对一起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共事件,温岭市警方能够及时作出反应和回应无疑值得肯定。但是,以寻衅滋事对事件进行立案侦查背的执后法思路仍然值得探讨与怀疑。 根据温岭警方的解释,对颜某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的理由主要有三点:其一,不符合虐待罪、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其二,符合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规定;其三,寻衅滋事罪的刑罚重于故意伤害罪,因为前者最高刑期是5年而后者最高刑期却只有3年。 然而,按照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结合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规定,将温岭虐童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确有牵强。现行刑法上的“寻衅滋事罪”脱胎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原本针对的是社会上的“小混混”,即没事找事的人。但因1979年刑法采用的类推原则,从1983年“严打”开始,该罪不断被做“扩大化”解释,其外延越来越宽泛,以至于成为一个“口袋罪”,把一些根据刑法条文很难定性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统统装进里边。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时,为了遏制“流氓罪”的“口袋化”趋势,将“流氓罪”进行了分解。与此同时,1997年刑法废除了类推原则,其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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