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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国共两党均放弃对日战争索赔

http://www.CRNTT.com   2012-10-02 09:03:08  


 
  远东委员会内大国对日索赔争议不休,中国成了受害者

  远东委员会具有制定对日政策的权力,也是制定对日索赔政策的最高机构。但因苏联的坚决要求,其表决方式有些特殊。即:不需要全体同意,只需包括中、苏、美、英四大国在内的大多数代表同意即可;反之,只要上述四大国任何一国使用否决权,该项政策就不能通过。苏联这样做的目的,是有鉴于自己在委员会内处于少数地位,故需要拥有一票否决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美、英等国也愿意利用这一表决形式,来保证只有本国认可的政策才能获得通过。 

  如此设置表决方式的结果,是对日索赔决议在无限期的讨论中最终流产。苏、美、英之间最大的争议,莫过于“战利品”是否算入赔偿数额内的问题。其针对的,是苏联从中国东北搬走的日军遗留下的价值高达8.5亿美元的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资。按照英、美的意见,这些“战利品”应该计入苏联获得的赔偿份额内,而苏联则坚决反对。双方磋商再三,始终无法达成妥协;如此拖延的最终受害者,自然只能是中国这类国家——苏联已经把机器设备运回了国;美国则实际占领了日本。

  其次,日本战后应该保留怎样一个经济水平,也是一个巨大的争议。美国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多次提高标准,遭中国和菲律宾等国的强烈反对;美国提高标准的原因是为了减轻自己占领日本的成本;而对中国、菲律宾等受害深重的国家而言,提高日本经济水平的保留标准,就意味着可以拆迁用来赔偿的工业设施的大幅骤减,这显然是因战争而经济陷入困境的中、菲等国所不愿意接受的。而美国政府为了达到其提高日本经济水平的保留标准的目的,置本国官方调查得出的“鲍莱报告”于不顾(鲍莱主张保留把日本的工业生产能力保持在1926—1930年的水平上),又多次派遣其他调查团进入日本“实地调查”,先是炮制出“斯特赖克报告”,主张大幅度缩小拆赔范围,削减赔偿数字,要求将日本工业生产能力提高到1932一1936年的水平;后又弄出一个“德雷珀计划”,得出一个与“鲍莱报告”完全相反的结论:“在不影响日本有用的和平生产的条件下,能够拆除的生产能力是不太大的”,建议将日本的工业生产能力维持在1937年以后的水平。

  再次,在赔偿份额的分配上也分歧严重。中国仍然是这一分歧的受害者,如英国只同意中国获14%的比例,而它自己要求获得比例竟为25%。

  因为美国的阻扰,中国仅获得2200多万美元的赔偿

  因为上述种种分歧均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美国于1946年3月制定了一个临时赔偿方案,把日本用于战争的工业设备先行拆迁充赔一部分,等最终方案决定后再行结算。但远东委员会规定,这一方案必须等各同盟国对日本赔偿分配比例商定后方能付诸实施。分配比例恰恰是一个长期以来无法达成妥协的问题,这实际上等于把问题又搁置了起来。 

  有鉴于此,美国政府于决定采取单独行动,于1947年4月给盟军最高统帅部发出了一项有关拆迁赔偿的暂行指令,授权盟军最高统帅部将远东委员会在临时赔偿方案中所规定的超出保留和剩余设备中的30%先行予以拆赔,这部分物资分配给受日本侵略占领时受害最深的中国、菲律宾、荷属东印度群岛和英国当时所属的缅甸、马宋亚、香港和北婆罗洲。至此,即日本投降一年又八个月之后,对日索赔才真正付诸实施。

  但与此同时,美国对日政策已开始转向。转变的根源,是美苏冲突的加剧。一方面,美国急于解决对日索赔问题,以求集中精力应付苏联;另一方面,中国内战的局势在1947年已发生逆转,国民党政权在战场上已经处于绝对劣势,尤其是到1948年,其失败已经是不可避免的了。出于对共产党掌握中国政权的担心,美国需要寻找新的亚洲战略伙伴,而日本正是最好的选择,所以,从1948年开始,即便是缩水的临时赔偿方案,美国政府也已经不愿意执行了,至1949年5月,美国政府终于向盟总下达了停止执行先期拆迁计划的指令。

  此番临时拆迁补偿,一开始虽然是由美方发起,但美方又迅速变成了拆迁补偿的阻扰者,而屡遭中、菲等国抗议。在美方的接力干扰下,中国政府在在1949年以前向日本索赔的物资总价值,也就是拆迁装运回国的物资设备,仅为2200多万美元,与中国抗战所蒙受的损失相比,简直是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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