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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钓卫南马英九提振“海巡署”威势

http://www.CRNTT.com   2012-09-06 08:55:13  


 
  为统一岸海事权,发挥整体海巡功能,台湾地区于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八日成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纳编原“国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内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财政部”关税总局的缉私舰队等海巡任务单位,成为台湾地区海岸巡防的专责机构,使得台湾地区的海巡工作,自此迈向岸海合一专业化新里程,也符合世界潮流的必然趋势。

  台湾地区四面环海,海岸线长达一千六百五十三公里,海域范围包括内水、“领海”、邻接区及专属经济海域。其中仅内水、“领海”及邻接区的面积就达十万零六千八百零四平方公里,且海域和海岸的性质、范围互异,执行任务的方式、载具及使用器具也有所不同,故而海岸巡防工作依属性区分为“海域巡防”和“海岸地区巡防”两大部分。海域巡防是以台湾地区海域为任务范围,包含“领海”、邻接区及专属经济海域的巡防工作;海岸地区巡防则以台湾地区的海水低潮线以迄高潮线起算五百公尺以内的岸际地区及近海沙洲为任务范围。其职掌,除查缉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境及执行商、渔港安全检查外,还包含海岸管制区的管制及安全维护、海上交通秩序的管制维护、海上救难、海洋灾害救护、海上纠纷处理、渔业资源维护及海洋环境保护等事项。

  实际上,依据《海岸巡防法》第四条的规定,“海巡署”掌理下列事项:一、海岸管制区之管制及安全维护事项。二、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之安全检查事项。三、海域、海岸、河口与非通商口岸之查缉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国、执行通商口岸人员之安全检查工作及其他犯罪调查事项。四、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务之协调、调查及处理事项。五、走私情报之搜集,渗透及安全情报之调查处理事项。六、海洋事务研究发展事项。七、执行事项:(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维护事项;(二)海上救难、海洋灾害救护及海上纠纷处理事项;(三)渔业巡护及渔业资源之维护事项;(四)海洋环境保护及保育事项;八、其他有关海岸巡防之事项。前六项为海岸巡防机关的主要任务,第七项各款为海岸巡防机关执行分属各部、会、署主官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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