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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路外交”偷渡为“实质外交”?

http://www.CRNTT.com   2012-09-01 09:05:22  


 
  然而,台湾媒体对夏季昌的这番解释,却不以为然。《今日新闻网》就指出,“外交部”这项举措,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改变,虽然有效提振外交士气,但在两岸关系、国际关系还算稳定之际,做出这样的举止,很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政治效应,惹起驻在国的不满,特别是北京方面的反应,甚至造成两岸关系的丕变。

  众所周知,在蒋介石、蒋经国父子时代,台湾当局坚持“一个中国”和“汉贼不两立”的政策,,凡是与中国大陆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台湾一概与之“断交”;凡是大陆加入的国际组织,台湾必退出,不允许在国际社会搞“双重承认”和“双重代表”,形成“两个中国”。李登辉上台之后,大搞“务实外交”,变“汉贼不两立”为“汉贼可两立”,主动发展与无“邦交”国家的实质关系,以求“拓展国际生存空间”,谋求“独立的国际人格”,最后在国际上造成“双重承认”的事实,形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局面。

  为此,台湾向无“邦交”国家派驻了“代表处”或“办事处”,以及“经济文化办事处”、“台北代表团”、“文化经济代表团”、“商务办事处”、“商务处”“孙逸仙中心”等。为了统筹规范“外交”机构,除了继续沿用派驻“邦交”国的《驻外使领馆组织条例》之外,还制定了《外交部驻外代表机构组织规程》。该“规程“以“为促进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国家或地区之实质关系,及保护旅居当地国民之权益,得在上述国家或地区设置驻外代表机构”为宗旨。将其驻在无“邦交”国家的代表机构,“依其任务性质及业务区域,分为代表处及办事处两类”。“凡以一国为业务区域者,设代表处,其地位相当于大使馆;以一国中之某一地区为业务区域者,设办事处,其地位相当于总领事馆或领事馆”。“代表处”的首长为“代表”、“副代表”;“办事处”的首长为“处长”、“副处长”。“代表处代表、“办事处处长承外交部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在同一国内同时设有代表处及办事处者,办事处处长应受驻在国代表之指挥监督。”这种情况,与在“上海公报”发表后,中国尚未与美国建交时,互相派驻的联络处及互派的联络处主任的情况,有点相似。严格来说,并未违反“一个中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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