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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将钓鱼岛诉诸国际法院确是不经之谈

http://www.CRNTT.com   2012-08-31 08:09:59  


 
  值得注意的是,就是马英九自己本人于一九八五年依据其在哈佛大学博士论文《怒海油争:东海海床划界及外人投资之法律问题》改写的《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一书也指出,就国际条约而论,“中华民国”、日木与中共三方之间,任何两方均无有关大陆礁层划界的任何双边条约。“中华民国”虽早在一九七零年却批准一九五八年的《大陆礁层公约》,但日本与中共迄未加入,故该《公约》仅就其第一至第三条已被公认为国际习惯法之部分,得适用于日本及中共。至于一九八二年的《新海洋法公约》,日本及中共虽均签字,但该《公约》尚未生效,故仅能在未来拘束双方。而“中华民国”既未参加第三届海洋法会议,亦未签署《海洋法公约》,即令该《公约》在未来顺利生效,“中华民国”仅就其中:一、宣示国际海洋法的条文及二:“中华民国”已宣布接受的条文,受其约束。也就是说,台湾方面并非是《海洋法公约》的缔约方,因而《海洋法公约》的效力并不及于台湾方面。

  既然如此,台湾方面又凭什么将钓鱼岛纠纷诉诸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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