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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架担责,无关文革

http://www.CRNTT.com   2012-07-09 11:32:20  


 
  四、打人受罚是法治社会,打人白打才是文革

  约架打人是治安纠纷,无需贴标签赋予各种象征性意义

  微博约架因意见不合而起,约架,骂战,动手动脚,其实都与“公知”跟“言论自由”无甚相关,动辄贴上标签将简单的治安纠纷赋予各种象征意义,实属过度解读。即便排除大学副教授与电视台记者的身份,因纠纷而约定时间地点打架的事情并不少,也未曾引起“斯文扫地”之评价。至于说因意见纠纷打架侵犯了吴法天的言论自由,同样不成立。真正的侵犯言论自由,是冠冕堂皇的用公权力禁止你说话,或者以“合法方式”事后惩戒。而因个人言论约架,既是他人表达不同意见的一种形式,且也未动用公权力,而且其行为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约架不是文革,文革是打了人白打,法治社会里每个人违法按法律法规公平追究各自责任

  因纠纷约架甚至动手动脚,真要定性的话就是纠纷。情节较轻则治安调解了事,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承担民事随带刑事责任。有论者将约架打人与文革想提并论,其实大谬。打人与否不是民主法治与否的根本区别,区别是打了人是否按法律法规公平追究各自责任。即便在英美,或是其他公认的法治国家,因纠纷打架同样有之,并无人痛心疾首感慨法治沦丧。是否法治,是否文革重现,关键在于违法行为是否会受到法律惩罚。

  文革时期,法律不介入裁决行为正当性,甚至一度扭曲黑白,造成了很多无辜者被打了也是白打,或者被打了就想办法打回来,法律的仲裁作用完全失效。一个民主的法治社会,并不意味着人人守法,而是指每个人违了法,就将得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追究,无人能例外。

  五、打与不打是承担法律风险下的个人选择

  有话好好说是法治社会常态,但为维护权益采取私人救济方式并承担法律后果也是个人选择

  一般而言,凡事我们都讲究有话好好说,或者寻求法律仲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另外一些情况,我们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但法律却未能很好地捍卫,或者至少在当事人看来,法律不足以满足自己的权益诉求。那么,采取私人救济,甚至以约架的方式,捍卫个人权益,同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法律后果,也不全是野蛮人之举。回头再看这场约架之争,双方其实都明知后果,且自愿前往非受他人胁迫。一个挨打了,很多人同情;另一个实现了打吴法天的夙愿,同时也被法律所制裁。

  宁愿承担私人救济可能招致的法律责任,也不愿忍受权利受损的状态,其实也是一种理性选择,甚至是有勇气的选择。正如罗永浩在微博所言,方舟子侮辱了他,他要去泼粪,但他会事先征求法律后果,如果权衡之下能以承担法律后果的代价实现自己的权益诉求,有何不可?

  结 语:因纠纷约架,违法。约架方违法,应架方同样违法。参与群殴,违法。若忍不住违法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便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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