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 |
临时会焦点及责任全集中在王金平身上 | |
http://www.CRNTT.com 2012-06-19 08:25:03 |
而在日本,《国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会会期中,各议院为维持纪律,得由议长行使警察权,闭会时亦同。《众议院规则》第二百零八条亦明订,议长指挥警卫与警察以行使议院内部的警察权。《参议院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也有相关规定,并分别以“议长警察权”、“议长之内部警权”及“院内警察权”等称之。议长依上述规定,指挥警卫及警察官行使议院内部警察权,必要时得要求内阁派出警察官,受议长指挥。原则上,议院内部的警察权由议院内部警卫执行,议场外的警察权由警察官执行。但议长认为必要时,得以警察官执行议场内之警察权。对于议院内部的现行犯,警卫及警察官将其拘束后,应报告议长并待其处置命令。又对议员以外扰乱议院内部秩序之人,议长得令其退出院外,必要时并得将其解送警察机关。因此,各议院议长拥有议场内逮捕或拘束现行犯之命令权。 台湾地区的《立法院组织法》第三条,授权“立法院长应本公平中立原则,维持立法院秩序,处理议事。”而《立法院警务勤务规则》第五条规定,院会或委员会主席得召唤员警维护秩序。二零零七年“立法院”审议表决《中选会组织法》时,民进党籍“立委”在议场内捣乱,国民党“立委”丁守中、林郁方等人提案修订《立法委员行为法》第七条修正草案,明文赋予会议主席动用警卫人员的权限,倘若发生“立委”肢体暴力、占据主席台、携带危险物品等情况时,主席得要求警卫人员强制“立委”退出会议场所。 但王金平一直以“破坏和谐气氛”,“有碍国际观瞻”等为由,拒绝动用“国会警察权”。今次也不例外。王金平的这一态度,其实是深藏私心,避免得罪泛绿选民,两面讨好,争取成为“二零一六”的“黑马”。但似乎马英九看不到这一点,只是意图揪住王金平不愿动用“警察权”的软肋,透过召开“临时会”,将“美牛”案未能过关的责任全部集中在王金平的身上,导致其政治道德形象严重缺失,在三年多后的“立委”提名时,撤销对王金平的特殊优惠,不再提名他为不分区“立委”。而由于王金平已经疏于选区经营,在实行“单一选区两票制”之下,他改为参与区域“立委”选举就将难以当选,从而掏空他出任“立法院长”的基础,使他消失于政治舞台。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