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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钱摆不平的留学生强奸案

http://www.CRNTT.com   2012-04-16 10:42:15  


 
  前面已经说过,在美国,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分开进行的,不论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是否被判有罪,民事诉讼都会照常进行,被告即使已经被判有罪并且锒铛入狱,也仍然有义务参与民事诉讼。因为,尽管正义被伸张了,罪犯已经找到并且被惩罚了,但是他对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还没有补偿。

  在刑事法庭上,陪审团决定的是被告的罪名是否成立,而在民事诉讼中,陪审员要判断的是,被告是否负有责任?如果有责任,接下来陪审团就会研究赔偿的金额。

  而更加重要的是,赔偿的金额常常是与原告的赔偿能力有关,因为刑事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的痛苦是无价的,被告有钱,被告的支付能力强,那么原告就会向被告多要钱。所以,这项赔偿数额一般也不是在宣判当天决定的,具体赔多少钱,取决于陪审团此后听取诉讼双方的报告以后,对于被告财产和赔偿能力的估计。

  所以,十多年钱著名的“辛普森案”的民事诉讼在宣判之后,又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听证,主要就是对辛普森财产进行估算。对此,双方的估算相差非常大。辛普森的律师宣称,辛普森在接连三场官司(包括他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官司〕打下来之后,早已经债台高筑,而原告律师则连辛普森的现有财产,还加上假定他的名气可以在将来再挣上两千四百万美元,认为他依然具备支付巨额赔偿的能力。对此,被告还特地请来了商人作证,证明现在以辛普森为标志的商品已经卖不出去,他的“名气”已经一钱不值。很多中国人以为“辛普森案”是典型的“有钱就能脱罪”,展现了资本主义的罪恶,实际上,虽然辛普森可以聘请强大的梦幻律师团来对抗检控方并赢得了胜利,但半年后的民事赔偿,却把辛普森从有钱的大明星赔成了一个穷光蛋。(本文部分内容来自旅美作家琳达作品《辛普森案续集》)

  有钱为何“砸”不死穷人?

  我们经常有这样的印象:“美国的法律是为有钱人设计的”,因为有钱人才请得起最厉害的律师,才能负担尽可能全面的,对自己有利的证物收集和证人出庭费用,但实际上,穷人也未必吃亏。

  美国的律师收费有多种方式,风险代理收费就是其中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美国,风险代理收费被称为“Contingency Fees”。所谓“Contingency Fees”就是说,律师获取的报酬取决于所代理的案件获得法院判决给付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

  而民事诉讼案中,由于大量存在“Contingency Fees”,律师收入极高,因为他们的律师费经常是赔偿金额的三分之一甚至一半,这就注定了他们有尽量帮原告多要钱的动力。对有钱人来说,虽然你有钱意味着能够聘请非常厉害的大律师来替你辩护,但就冲着你的钱,哪怕对方是个穷光蛋,也同样会有厉害的律师来帮对方打官司——谁叫你的钱多呢?

  在1994年著名的“麦当劳咖啡烫伤案”(Liebeck v. McDonald’s Corp)中,当那个叫Liebeck的老太太被一杯49美分的麦当劳咖啡烫伤以后,立刻有高水平的律师和她签订了委托协议,并且最终帮她赢得了麦当劳将近300万美元的民事赔偿判决,当然律师自己也获益不菲。

  该案很可能发生的结果是,不仅唐某要为其行为付出严重的代价,其父母也要在美国蹲监狱。唐某父母的护子之心令人同情,但司法的威严与严密,则令人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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