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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四十六条”来袭

http://www.CRNTT.com   2012-04-13 14:25:35  


 
  仔细看四十六条,会发现其中还有“依照四十八条规定条件”才能3个月后翻唱,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里,3个月后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就可翻录歌曲的条件有三:备案、点出原作信息、“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内地音乐领域,就是简称“音着协”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按照音着协的官方说法,其性质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律师张志峰介绍,目前音着协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人可以选择授权或不授权音着协代理自己的作品版权,即是否成为音着协会员:“如果音乐人不授权音着协,那为什么要向音着协支付费用?”这个问题在新法草案里被这样解决:音乐人授权音着协代理自己的版权事务变成了规定动作。六十条表示明确规定权利人可以声明不进入集体管理,但七十条又规定:“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辞任太和麦田CEO不久的宋柯,依然是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唱工委)的副理事长,连夜在网上发布自己对新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他这样理解七十条:“虽然第六十条明确表明权利人可以声明不得集体管理,但在第七十条又变相剥夺了那些已如此声明的权利的许可权和定价权。你可以声明,但维权诉讼是注定失败的,赔偿是没有的,所得又是集体管理组织来替你决定、收取和分发的。这意味着任何使用者(包括故意侵权者)只要先和某组织签个廉价合同,就可以绕过权利人的任何主张,肆意使用任何优质版权,并且规避高额赔偿。这算什么?”

  此外,高晓松、卢中强、小柯等音乐人都积极在网上发声,给新法草案提建议。唱工委在4月9日紧急召开会议商讨对策。文学和影视领域的人也参与其中,恐慌笼罩着文化界,如果音乐产业开了这个先河,可能累及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作家对文字的权利,编剧对剧本的权利,影视公司对影视剧的权利,都有可能受到类似的待遇。

失控的音着协

  最终,草案的争议条款都指向一个机构—音着协,其“集体版权管理组织”的性质让外行人摸不清头脑。

  职业混音师阚欧礼接触过诸多作曲人。据他了解,音着协最初由几个作曲人牵头成立,一开始是自发的,后来发展成半官方性质:“被收编了,越发展越不对味儿了。”阚欧礼认识一位知名作曲人,是音着协最早一批成员,后来却成了对音着协抱怨最多的人:“他的成名作被用于某家用电器广告,没有得到任何版税,去追问音着协,追到五位数版税,他后来巧合认识了广告的出资方,得知付给音着协的版税是六位数。”阚欧礼将此举形容为“拼缝儿之神”。

  因为一次帮幼儿教材梳理儿歌版权的经历,阚欧礼对音着协的“集体版权管理”更加失望。那本教材里有50多首儿歌是没有过保护年限的,但是很多找不到作者,教材出版社去找音着协,音着协按照每首歌300元收了版权费用,一年以后有一位作曲人找到出版社称教材用自己作品是侵权,出版社只能说是跟音着协买的版权。“按理说音着协的职责应该是找到原作者把钱转交过去,但后来的事说明音着协在办事儿的时候完全不是致力于把钱转交给作者,而是‘你把钱放我这儿,我帮你摆平。’”在音乐圈多年的阚欧礼说,整个国内的音像出版领域,版权管理都有类似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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