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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欧盟航空排放交易体系说不

http://www.CRNTT.com   2011-12-25 08:30:22  


  中评社北京12月25日讯/12月21日,欧盟最高司法机构欧洲法院作出裁定,支持针对外国航空公司在使用欧洲机场时的碳排放限额计划,宣布欧盟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征收国际航空碳排放费政策并未违反相关国际法。这意味着2012年1月起,凡降落在欧盟区域内的国际航班,都必须加入欧盟的航空排放交易体系,所有飞往欧美的航空公司都要服从限额贸易机制,获得一定碳排放配额,超出部分的碳排放量须由航空企业买单。

  东方早报发表管理学博士朱文川文章表示,欧盟航空排放交易体系就是将国际航空纳入到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中,该机制允许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欧盟流通。欧盟委员会根据《京都议定书》为欧盟各成员国规定的减排目标和欧盟内部减排量分担协议,确定各成员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之后再由成员国分配给该国企业。若企业通过技术升级、改造等达到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要求,可将用不完的排放权卖给其他未完成的企业。

  文章认为,欧盟航空排放交易体系明显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制度设计也存在重大缺陷:

  首先,欧盟航空排放交易体系指令将排放量计为飞往欧盟航线的全部排放量,例如从旧金山飞往伦敦的航班,飞机开始滑行起就计算碳排放量,整个航空过程中29%排放在美国领空,37%在加拿大领空,25%在公海上空,只有不到9%的排放发生在欧盟领空,其对非欧盟地区的航空器大气污染也实施管辖,严重侵犯了别国主权。

  其次,欧盟航空排放交易体系要求航空公司为获得进出欧盟的权利,必须购买排放配额,实质上构成收费行为,违反了《国际民航公约》第15条规定,即各缔约国不得仅仅因为航空器进出或穿越其领土而征收任何税费或收取其他费用。欧盟单方面将国际航空纳入“航空排放交易体系”并采取单边行动,违背了国际民航组织的基本立场。

  第三,欧盟航空排放交易体系在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法、配额总量的设置以及作为分配基准的监测数据确定等方面也存在致命缺陷。免费配额计算公式采取的是祖父原则,根据历史基准年排放量来确定未来排放量,实际是一种“排放越多,获益越大”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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