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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人白撞乃强盗逻辑

http://www.CRNTT.com   2011-10-27 14:44:20  


受害人因翻越等造成人身损害,铁路企业最低应承担10%的责任
  中评社北京10月27日讯/近日,四名外来务工人员翻越广深铁路时与行驶中的动车相撞,造成两死两伤。铁路方面表示,不会对死伤者作出赔偿。虽然铁路方面并无过错,但无过错并不代表没有责任,铁路方面仍应负有赔偿责任。

  ■ 火车撞人“白撞”曾是三十年“铁规”

  象征性赔偿300元曾是“撞人白撞”铁率,撞人事故中多善后却少赔偿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正式实施前,铁路运输企业对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如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前一直依据的是197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对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除最高150元的丧葬费外还可以获最高150元的一次性救助,共计300元。”而这一规定,也在1990年的《铁路法》中进一步明确,可以说,在过去30年里发生的火车撞人事故,铁路方一般只会象征性地赔偿几百元了事,可以说几乎是“撞了白撞”。这一“铁规”长期以来引起了广泛争议。

  2008年打工女生陈春梅在兰新线乌鲁木齐至二工站区间的铁路上行走时,被后方驶来的火车头挂到,抢救8天后不治身亡。铁路方表示,事故因为陈在铁轨上行走造成,应有她承担全部责任,铁路方近表示愿承担善后事宜,家属一度因医疗欠款未能结清而导致尸体无法被领取。而在此前大量类似事件中,铁路方一直沿用着79年的“暂行规定”,历次事件中赔偿多以几百元了事,铁路方最多为善后事宜埋单。

  2007年后行人违章,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到了2007年9月1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修改为:“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这就是“行人违章,火车撞了白撞”的规定,也意味着在2007年9月1日以后行人违章被火车撞死,铁路部门就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条例》一出,受到广为指责。

  ■ 不管是否存在过失,铁路方都需赔偿

  铁路方存在过失,需要赔偿:“铁路赔偿第一案”中一审铁路方承担20%赔偿责任

  2008年6月28日,辽宁省沈阳市市民李丽穿越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家属索赔,铁路部门只肯赔偿400元,双方互不让步由此诉诸法律。经审理,沈阳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嘹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判决铁路部门应赔偿死者家属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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