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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公正必须看得见

http://www.CRNTT.com   2011-05-24 10:06:53  


 
陈杰人:就夏俊峰案的再质疑
 
  2011年05月19日08:34东方网 陈杰人 媒体人 

  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两名城管一案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了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这一司法裁判,由于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存在诸多瑕疵,而遭到了学界和舆论的如潮质疑。

  5月18日,辽宁方面通过人民网法治频道公开回应,就公众质疑的四个方面问题进行了解释,意即此裁定程序正当、实体合法,没有任何问题。

  结合公众的质疑和辽宁方面的回应,我想就此事再次提出四点质疑,希望辽宁高院或者为其辩解的法学专家能够正面回答。

  首先是程序问题。二审中,辩护人向法庭申请通知6名证人出庭,以证明夏俊峰在城管的执法现场曾遭殴打,法院既没有同意证人出庭作证,也没有采信他们的证言。辽宁高院主审法官苗欣说,因为这些证人证言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采信。同时法庭认为证人没有必要出庭。

  这完全是强词夺理的说法。《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第47条又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此规定,就是因为通过质证的证词,更便于辨别真假。

  最高法1998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还明确规定,除非未成年人等四种情形,“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在夏案中,那6位证人都不属于例外情形,理当出庭作证。

  辽宁高院只采信夏俊峰本人称执法现场未受城管殴打的笔录,而对其他6名证人证实城管曾殴打夏的证言不予采信。为什么宁可相信一个人的话而不愿意相信多人的话呢?夏俊峰在当时的情形下,由于场面混乱,无法冷静观察和深刻记忆,所以他说城管未进行殴打,恰恰符合生活的逻辑,但既然其他证人能够不约而同地证明城管打人,法院凭什么不采信?

  第二个更重要的问题是,既然夏俊峰身上存在伤痕,而夏本人又坚称在城管队办公室遭受城管人员的殴打。法院仅仅因为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城管打过夏俊峰,就拒绝认可他在遭受了非法侵害后继而自卫。这里的问题在于,夏俊峰身上的伤痕,在没有弄清其他来源的时候,就是本案中的重大疑点,在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前,就匆忙定论称夏俊峰未遭殴打并判处其死刑,这显然是偏向了城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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