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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如何“飞越疯人院”

http://www.CRNTT.com   2011-05-16 10:32:15  


 
  63年,肯尼迪政府决定,将医院中的慢性精神病患转移至社区,希望其能够接受以社区为基础的照顾,并由联邦政府大量拨款,推动社区心理卫生中心法案(Community Menta-Health Centers Construetion Act)。该法案中特别强调,精神分裂病患在六个月内可被治疗,应将机构中所收留的病患放回社区之中。这种精神病诊疗的社区化潮流,一直延续至今。

  精神病鉴定日渐细化,脑部扫描和医师诊断相互配合

  而在技术层面,精神病研究历经一个多世纪的不断探索,结合了心理学、病理学、生物学以及精神病学等多学科的更新成果,形成了今天精神病诊疗的两套通行参考标准:世卫组织(WHO)推荐的国际标准和美国精神病学会的诊断标准。根据这些权威的诊断标准,精神疾病主要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药物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比如狂躁症、抑郁症),癔症,心理引起的生理障碍(比如厌食、失眠等)和儿童心理发育障碍等。在这些精神疾病中,以精神分裂症最为严重,而抑郁症、癔症、心理障碍等属于轻症精神疾病。

  对于脑血管疾病或者大脑损伤导致的痴呆等,可以通过脑部扫描(CT和MRI)来确定病理性改变。还有一些由特殊病症引起的精神障碍,比如梅毒感染、甲状腺病、脑瘤、肾衰竭等也可导致精神疾病,通过针对性的生理检测便可。对于吸食毒品和管制药物导致精神障碍的病人,可以做药物筛查。然而,对于更多即没有器质性病变也没有服用迷幻剂等药物的精神病人,医师则主要根据病人的自我陈述,凭其专业知识与经验,判断当事人罹患何种精神疾病。在美国,对于精神病医师的要求也非常严格。

  只有在危机人身安全时才能强制入院,强制超过3个月由监委会自动监管

  只有在精神病人病情极为严重,如果不进行治疗会危害到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时,才能对病人采取强制性治疗措施。战后美国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形成了一套严格的法律法规,并有相应的监管机构。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必须向审查委员会递交治疗机构资料、诊断证明、病人意见书(无论同意或者拒绝)、保护人(监护人、家属)意见书,经过审查委员会批准,才能对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包括精神专科医师、心理医师、护理师、社会工作者、病人权益促进团体代表、法律专家等。值得一提的是,此种模式已经被推广开来,台湾也有类似的监委会,在芬兰,病人的意愿要得到充分考虑,病人甚至有权向监委会提出申诉;当对某位精神病人的强制性治疗超过3个月,该病例由监委会自动监管。

  ■ 结 语

  美国精神病百年历程中发生过种种悲剧,精神病相关的故事还有很多。但科学研究的进步,加之媒体揭黑不断带来伦理思考,促使政府不断立法改变相关政策,不但减少了正常人“被精神病”的可能,还促成了精神病患的权益保障的不断提高。

  (来源:网易评论《另一面》201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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