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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杀副局案为何改判死缓

http://www.CRNTT.com   2011-04-29 12:06:19  


  
 
  关键在于如何认定“罪大恶极”

  一般而言,“罪大恶极”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大”要求客观方面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恶极”要求主观方面恶性极大、人性危险性大。

  法官有着自由裁量权,所以对于犯罪者的行为是否“罪大恶极”到足够判处死刑,一直都是一个法律焦点。
 
  本案中,被害人家属拒绝了“积极赔偿”并且不愿意谅解被告

  一审判决后,宣雄家属筹集35万元赔偿款,交至法院。二审中,宣雄辩护人以宣雄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的理由,要求从轻判决。但被害人家属不接受这笔赔偿,并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对宣雄的行为亦不愿谅解。据以上事实,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此要求从轻,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这和药家鑫案件中,张妙家人的态度相似。
 
  最后改判的关键其实是在犯罪动机,这决定了本案被告是否“罪大恶极”

  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一审、二审虽然都认定了被告有自首情节,但是也都认为被告的行为非常恶劣。所以都判处了死刑。

  其实,无论一审、二审还是最高法的核准,对于被告人的罪行,都提到了: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区别在于,一审、二审多了“动机卑劣、情节严重”字样。而在死刑核准阶段,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正是从动机上提出了抗议,认为被告人杀害被害人是为了阻止副职接替职位不符合常理,他认为“从作案的时间、地点、工具的选择以及作案后的表现来看,本案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突发性、无犯罪动机性。”

  由此可见,自首情节只是一个基础,关键还是在于“动机”上,本案中,动机的卑劣与否最终决定了是否“罪大恶极”。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被害人的妻子去年接受采访时表示,被害人被害的原因可能是他举报过宣雄贪污。而她曾经向纪委、检察院、法院都反映过,但是没有得到当地执法部门重视。对于这一单方面说法,最高法在核准中是不可能、也无法采纳的,否则也违反了程序正义。

  结语: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毫无疑问是一次司法进步。但是,如何把模糊的“罪大恶极”做出恰如其分的界定,考量的是司法智慧,而这又关乎社会正义。(2011-04-28 腾讯评论今日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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