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魁解剖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药家鑫被判死刑后还有“故事”

http://www.CRNTT.com   2011-04-23 00:10:42  


 
  据新华网4月22日的相关报道,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是在开车撞到被害人张妙后,因担心张妙记住其车牌号,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杀人灭口行为。被害人张妙在本案中完全是无辜的,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药家鑫的故意杀人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纵观本案,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既然办案法官已经明确表示“应依法严惩”,但为何没有明确是“必须立即执行”,还是“缓期二年执行”?其中是否有某些特殊的因素,作为民众不得而知。即给全国民众留下了很大的想象空间,也为未来故事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再者,依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药家鑫还可以上诉。也就是说,未来有可能会出现“缓期二年执行”之类的判词。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换言之,即使药家鑫不上诉,还可能生出变数,而这都是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的。

  还有,法院判决“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之事实依据是什么?这4万多元人民币能干什么?

  总而言之,药家鑫被判处死刑后应该还有“故事”。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