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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标签化”的救狗行动

http://www.CRNTT.com   2011-04-20 10:10:49  


由社科院专家起草的《反虐待动物法》(建议稿)曾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法第66条对屠宰猫狗有详细条文阐述,但目前尚未通过。
   
  救狗行动违不违法?

  中国现有的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禁止吃狗肉,事后调查也证明货主郝先生运输狗具有相应手续和河南当地开具的检疫证明,并无违反法律之处。即使怀疑货主手续有作假嫌疑,志愿者也无权作有罪推定要求货主放狗,因为这侵犯了货主合法的财产权利。而在高速公路上强行拦车,则有威胁公共交通安全的可能。 

  专栏作者连岳认为:“退一万步说,截下的狗车里真有来路不明的狗,那些爱狗者强行拦截运狗车也是违法的私刑,这正如你强行闯入他的人家里,发现里面有来路不明的物品,也不能证明你的闯入合法。又如你‘正义’地私自打死小偷也是犯罪。”  
   
  为何只救狗而不救人?

  有一种反对解救狗的说法获得了很多人的认可:“社会里的贫穷和不公那么多,人都救不过来却在解救阿猫阿狗。”其实也有偏颇之处。在价值观逐渐多元的情况下,同一件事往往会呈现价值选择的分化,在爱狗的志愿者看来,由于情感联系或是本身对狗的喜爱而做出救狗的选择,也属于价值取向上的自由。因为环境,能力和专业分工的不同,各人各司其职地践行自己的价值观才能使复杂的社会利益最大化。

  以“吃狗肉”属于个人选择的权利来为自己辩护的人,当然有批评他人“救狗不救人”的自由,但也需要尊重他人“救狗不救人”的选择。能救人的救人,能救狗的救狗,只要不对自己的行为过度拔高,就两不相欠。   
 
  志愿者高速路拦截大巴救狗,更像是由最朴素的情感冲动所引发的行为。最值得关注的,莫过于营救行动方式是否“有点过”、是否可能触及法律界线;而就动物权、动物贵贱等问题“打口水仗”,未免让讨论偏离问题核心。(网易新闻另一面2011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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